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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订立外贸合同和与此有关的结算、保险及其他业务的合同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依据企业或组织成立地法律确定。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国际私法:法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法人属人法解决,但具体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适用法人的国籍法。《布斯塔曼特法典》规定,公司的民事能力受准许公司成立的国家的法律支配。(2)适用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法。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法人,其属人法应是该法律实体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希腊民法典》规定,法人的能力适用它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法。(3)适用法人营业地法。2001年《韩国修正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法人或团体应适用确定其设立的准据法。但如果在外国设立的法人或团体在大韩民国有主事务所或主要商业活动,则该法人或团体应适用大韩民国法律。(4)适用法人成立地法。《秘鲁民法典》规定,私法人的存在和能力,由其成立地国的法律确定。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订立外贸合同和与此有关的结算、保险及其他业务的合同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依据企业或组织成立地法律确定。

我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确定其国籍的标准,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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