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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失踪与死亡宣告的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应由其国籍国管辖。但同时它也规定,如该失踪人有最后消息时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则德国法院仅对依德国法所设立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德国的财产,有作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属人法,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

涉外失踪与死亡宣告的国际私法

由于宣告失踪或死亡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甚至能终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此在讨论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时,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解决,也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1)应由其国籍国管辖。(2)应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3)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还是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国管辖。

当前采取第三种观点,是许多国家共同的立场。例如德国1939年《关于失踪、死亡宣告及确定死亡时间法》第12条便规定,失踪者有最后消息时为德国人的,应由德国作死亡宣告。但同时它也规定,如该失踪人有最后消息时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则德国法院仅对依德国法所设立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德国的财产,有作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www.xing528.com)

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属人法(尤其是其中的国籍国法),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虽专设了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但尚无此类涉外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就宣告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来看,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住所国只能就被宣告者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和财产为宣告,且只应在其本国不愿予闻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此种权利。至于法律适用,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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