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代国家都承认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对于在什么状态下构成“出生”和“死亡”,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由此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例如对于“出生”,有的主张在婴儿露头之时,有的认为在婴儿独立呼吸之时。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之完成,西班牙民法则规定胎儿出生后需存活24小时以上才取得权利能力。因此,如果涉及的某一民事主体,依一国民法,认为已经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而依另一国民法,却认为他还不成其为一个人,因而不具权利能力,这就会发生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了。
对于自然人的死亡,一般说来,在自然死亡方面不存在什么法律冲突,但在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方面,因各国规定不同而常导致冲突发生。例如在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时间上,法国规定,凡停止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4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7年;并且法国和日本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制度,其宣告失踪的效力与宣告死亡相同。我国《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另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发生效力的日期以及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各国也有不同规定,部分国家的立法还存在“推定存活”(presumption of life)的制度。(www.xing528.com)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对其适用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适用案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二是法院地法;三是依据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认定其权利能力。其中,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认定其权利能力,有利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稳定,有利于发展国际民事交往。对此,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