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私法:直接适用法理论的兴起

国际私法:直接适用法理论的兴起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直接适用的法。根据“积极的公共秩序”,内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一定要得到适用而可以不问自己的冲突规范是怎么规定的。对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在他国的适用,尽管过去要受到各种限制,但目前已呈现出放宽的趋势。就是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虽开放了对外国强行法的适用,但至少一要确实与争论问题有密切联系,二要不与瑞士的法律观念和公共秩序相抵触。

国际私法:直接适用法理论的兴起

所谓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直接适用的法。此类规范之所以具有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性,一些学者认为是由于它的这种适用是不用冲突规范作中介的,故多称为loisd application immediate或directly applicable law;而另一些学者却不完全否定它与冲突规范或冲突法的关系,只是它们的适用界限或空间是由它们自身决定的,因而又被称为“自我限定的法”(self-limiting rules)或“空间上有条件的法”(spacially conditioned rules)。对于这类法律,应该说,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根据“积极的公共秩序”,内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一定要得到适用而可以不问自己的冲突规范是怎么规定的。由于现代国家加强了对本属私法范畴的社会生活的干预,及对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重大利益的保护,这种“直接适用的法”也被视为与统一实体法相“并列”的另一种避开或绕开冲突规则,通过国内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关系的国际私法规范。

对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在他国的适用,尽管过去要受到各种限制,但目前已呈现出放宽的趋势。如在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9条中就规定,在它的冲突规则指定应适用另一国的强行法时,不得仅因其具有公法的性质而加以排除;但其适用,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即一为得按照瑞士的法律观念,认为这种强行法是合法且具有特别重要的利益;二为争讼或待处理的问题与该外国强行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三为在适用时,还应考虑到此种外国法的目的及其适用的结果。就是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虽开放了对外国强行法的适用,但至少一要确实与争论问题有密切联系,二要不与瑞士的法律观念和公共秩序相抵触。(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