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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上述规定仅明确了规避我国法律的后果,但没有规定规避外国强行法的效力。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当事人存在法律规避时,通常认定规避行为无效,从而适用法院地法裁判案件。规避的是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规定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2005年《会议纪要》第50条指出,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7年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上述规定仅明确了规避我国法律的后果,但没有规定规避外国强行法的效力。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当事人存在法律规避时,通常认定规避行为无效,从而适用法院地法裁判案件。

有学者指出,法律规避作为法国冲突法稀缺时代的判例法产物,其本为公共秩序保留概念的特殊形态,旨在惩戒不良避法意图。但该制度有违冲突法所追求的确定性目标,相关司法实践乱象丛生,鉴于功能上的重叠性,可借助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编织维护国家利益与个案公平的安全网,从而取代法律规避制度。[11]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规避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法律规避的对象不仅指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2)规避的是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3)对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故意制造民事关系的连结点,以此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不是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约定而推导出来的,而是必须存在故意制造连结点的行为。(4)对中国法的规避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果,而是适用中国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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