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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和导向的法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冲突规范的“系属”由“连结点”加上其导向的法律所组成。冲突规范之所以是一种间接规范,就是因为它只是通过连结点来指引以某一国家的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直接予以规定。由于静态连结点是不变的,便于法官据此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和导向的法律

(一)连结点的含义和特征

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

冲突规范的“系属”由“连结点”加上其导向的法律所组成。例如,系属“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和“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其“连结点”分别是“不动产所在地”和“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可见,“连结点”是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一国家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表面形式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或称为媒介。因此,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结点,没有这个连结点便不能把一定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的法律连结起来。冲突规范之所以是一种间接规范,就是因为它只是通过连结点来指引以某一国家的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直接予以规定。从实质内容看,连结点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和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比较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这些连结点我们将在以后各章分别加以介绍。

连结点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中每一个连结点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客观原因和历史背景,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它们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例如,属人法的连结点从住所到国籍,再到惯常居所的采用,以及“当事人的选择”和“最密切联系地”的出现。(2)连结点的运用可以直接反映国际私法立法的状况。国际私法立法在技术上的进步,可以通过连结点直接反映出来。例如,传统的冲突规范多采用单一连结点,适用法律较呆板、机械,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而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多采用复合型连结点,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及多样性,这在国际条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和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3)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选择必须是客观的,而不应是任意的或虚构的。该连结点必须在客观上能体现某个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4)连结点是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焦点。连结点类似路标,指引法官沿此寻找应适用的法律。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要为法官树立这样一个路标。

(二)连结点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连结点可作不同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和主观连结点(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www.xing528.com)

客观连结点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标志为基础而设定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而主观连结点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而设定的连结点,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和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静态连结点是不变的,便于法官据此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动态连结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使法官在确定准据法时比较灵活。但也正是因为可变,给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便利。当事人可以通过改变动态连结点的事实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静态连结点由于其不变的特性,当事人很难利用它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所以,采用静态连结点的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在适用上稳定性、可预见性更强。

3.事实概念的连结点和法律概念的连结点

事实概念的连结点是指基于事实状态存在的连结点,它不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这些连结点根据事实很容易确定。物之所在地即物的现实所在场所,法院地是指审理诉讼案件的地点。法律概念的连结点是指连结点存在的基础并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基于一些法律上的概念,如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等。在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无国籍时,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应以哪个国籍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当连结点是侵权行为地时,在某些情况下也还是要从法律上认定到底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法律适用规则一般都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诸如“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20世纪以前,还没有暴露出这种笼统规定的方式有何缺陷和不便,但是,自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在侵权领域,除一般的侵权行为外,还大量产生了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尤其是核污染)、国际诈欺、诽谤、妨碍隐私权不正当竞争等,从而使侵权这一类法律关系复杂化、多样化了。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仍然只给侵权行为之债规定一个硬性的连结点——侵权行为地,以指引所有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既是不科学的,更是不切实际的,使人感到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与呆板。

为了克服传统的硬性冲突规范的缺陷,欧美国际私法立法及实践相继对传统的“僵固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软化处理的方式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规定复数连结点以提高可选性,或在其最后附“内容导向”或“结果导向”的指示,以求最可能达到某种“实质正义”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Dépecage),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目前这几乎为所有的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予以采纳。例如,各国均把法律行为的方式与内容或实质加以区分,分别用不同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便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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