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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际私法与维也纳公约及双边条约有关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目前而言,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这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大量的双边领事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则是指1986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国的国际私法与维也纳公约及双边条约有关

(一)外交豁免概述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曾有过三种学说。其一是治外法权说,即认为外交代表所在地象征派遣国领土的延长,外交代表尽管身处驻在国,但在法律上假定他们仍然在派遣国境内,因而不可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该说在往昔的国际实践中曾占主导地位。但因该说不符合实际情况,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因而逐渐遭淘汰,至20世纪初就已无人问津了。其二是代表性质说。其三是职务需要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摒弃了已经落伍的治外法权说,主要采用职务需要说,但同时又结合考虑了代表性质说,并且把外交代表的权利概括为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条约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在各国互派使节、特别是互派常驻使节的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习惯国际法。为了使此种国际法习惯上升到成文的国际法规范而便于各国遵循,根据1958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81个国家于1961年3月至4月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该公约系统地规定了外交代表及外交机构的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中国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就目前而言,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这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大量的双边领事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则是指1986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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