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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及内容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与内容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公约明确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

国际私法: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及内容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与内容

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根据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各国学者的普遍理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2) 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 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放弃豁免,一般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2)争议发生后,双方通过协议,明示放弃豁免;(3)主动向他国法院起诉、应诉或提出反诉,即默示放弃豁免;(4)虽不提出放弃豁免主张,但已就对它的诉讼的实质问题采取了诉讼步骤或行为,即默示放弃豁免(但采取的诉讼步骤或行为是为了提出豁免主张的,不得视为放弃豁免)。

(二)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

国际上认为应该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原则,是为了保证国家能在国际上独立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其权利和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并且在19世纪就形成了绝对豁免的理论和实践。但是后来有人认为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经济和商业活动已越来越成为各主权国家的主要活动领域,从而大大改变了国家这类活动的性质,因而从20世纪30年代起,限制豁免或职能豁免的理论与实践便逐渐抬头和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尖锐的对立。(www.xing528.com)

主张绝对豁免的人认为,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来源于主权者平等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不允许任何国家对他国及其机构和财产行使主权权力。而且国家主权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能认为它在从事统治权活动时是一个人格,而在从事事务权活动时又是另一个人格。他们还认为,如果采用限制豁免说,为了判定国家行为的性质,要求其他国家的法院依据国内法进行识别,这等于说国家所为的行为要受到外国法院和外国法律的支配。显然,这都是同国家主权原则不相容的。

而限制豁免论者则认为,没有一个国际法原则,没有一个判例,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官的意见,竟然会同意一个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为了它自己的利益,去作为一个商人,于从事商业活动并且承担了对私人的债务之后,再以国家的面目出现,以自己主权者的地位作辩护,主张它不能接受别国法院的管辖,而使对方当事人失去请求法律救助的可能。或者认为,尽管绝对豁免在过去曾经存在过,但是由于国家直接从事商业与民事活动已日趋频繁,从而改变了过去采用绝对豁免原则的客观根据,改变了国家活动的性质,国家活动已大大超出了“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的范围。在这种新的情况出现以后,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或者应该完全废除,或者应该作为一种例外,而把国家及其财产不享有豁免作为一项原则。

目前,坚持绝对豁免说的国家虽仍占多数,但主张限制豁免说的已在不断增加,其中最有影响的有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1972年《欧洲豁免公约》和1978年英国的《国家豁免法》。

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的立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自1978年起,即着手编纂一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政府也十分关注并积极参加该项国际立法活动。2004年第59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纳入了限制豁免理论,明确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除非另有协议,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公约明确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即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此外,公约明确国家在其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方面具有更多的“绝对性”,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不得视同为默示放弃执行豁免。目前该公约虽然尚未生效,但为统一各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了基础。

(三)中国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理论界多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于他国内国法院管辖的权利,仍然是国际上一项普遍的原则。

必须坚决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只有坚持这项原则,方有利于保证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平等的、互利的交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主动表示放弃,比如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有关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协议或合同,自愿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限制豁免说尽管在当前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但它还没有形成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原则。这不但是因为许多国家目前仍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而且还因为它目前主要以国内法表现在若干国家的立法中,因而对于国家的哪些行为应享有豁免,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国家的某项行为是统治权行为还是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通过内国法院运用国内法来管辖其他主权国家的行为,怎样做才不致因各国实践上的重大分歧而破坏正常的国际经济和民事生活秩序,如此等等问题都还没有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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