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主要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制度。此外,国际条约中也常规定有互惠待遇和不歧视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最早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后来又逐渐将这一待遇制度,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相互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在于保证在所在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产阶级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后,很多国家相继规定或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它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当前,在各国交往中,国民待遇适用的事项是十分广泛的。从各国有关国民待遇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当今的国民待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此,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多同时采取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第二,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权利地位,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的享有上外国人和内国人完全一样。事实上,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各国,为了自身的利益,总要规定某些限制。例如,日本和美国的许多州都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等。
第三,当今的国民待遇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都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而且从各国实践看,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中国在处理外国人民事待遇地位问题时,是一贯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的。如《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就指出,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同样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中,也不乏此类规定。(www.xing528.com)
(二)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给予或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根据有关公约草案,并结合各国缔结的最惠国条款与实践,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有以下特点。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须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第四,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最惠国待遇一般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诸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等。
第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某一外国公民或法人赋予的权利地位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地位。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不同,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相等,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地位相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