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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西的国际私法既得权说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戴西认为,承认或适用外国法只是为了给本国的或外国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方便和避免不公正的结果。戴西的“既得权说”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戴西的既得权说曾得到很多国家法学家的赞同。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遗憾的是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中。戴西的《法律冲突论》自问世以来,一直为英国国际私法学界奉为经典,至2006年,该书已出到第14版。

戴西的国际私法既得权说

戴西(Dicey,1835—1922)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与美国的斯托里齐名,同是国际私法英美学派的奠基人。他在1896年问世的《法律冲突论》一书中,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这就是国际私法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戴西认为,承认或适用外国法只是为了给本国的或外国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方便和避免不公正的结果。戴西的“既得权说”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第一,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谈得上法律适用问题;并且,英国法院也只对能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

第二,凡是依据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该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

第三,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据外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权利,同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和英国的公共政策、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例外地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四,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以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为准。(www.xing528.com)

第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总而言之,这种既得权理论的核心是认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而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仅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因此,域外效力不是给予外国法,而是给予它所创设的权利的。

戴西的既得权说曾得到很多国家法学家的赞同。1934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比尔任报告员由美国法学会编纂的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就把既得权观点作为该重述的理论基础。比尔也认为,当法律产生一个权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成了一个事实,除非被自己的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都得到承认。

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遗憾的是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中。许多学者都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方面坚持法院不能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一方面又承认与执行在外国创设的权利,这二者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权利是从法律中产生的,保护某一权利,无非就是承认赋予该权利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尽管既得权说有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但是也应该承认,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这一学说还是起过积极作用的。因为保护既得权利,如果撇开帝国主义保护自己攫取的掠夺利益不谈,凡不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也是有利于维护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的。而这一点恰好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与任务所在。戴西的《法律冲突论》自问世以来,一直为英国国际私法学界奉为经典,至2006年,该书已出到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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