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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西尼:国际私法理论与国际影响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孟西尼也是这一运动的鼓吹者,他的国际私法理论正好顺应了意大利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因此,孟西尼提出,“个人的权利是只能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审判”的。孟西尼的学说,后人曾概括为三个原则,即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国籍原则为核心的孟西尼学说对19世纪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西尼:国际私法理论与国际影响

孟西尼(Pasquale Stanislao Mancini,1817—1888)是19世纪中期意大利的一位大政治家,也是著名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学家。他所处的时代还是意大利被分割为若干领土单元的时代。早在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便揭开了争取民族独立统一运动的序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在19世纪中期更达到高潮。孟西尼也是这一运动的鼓吹者,他的国际私法理论正好顺应了意大利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孟西尼在意大利民族统一的斗争中,于1851年1月22日在都灵(Turno)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Nationality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的著名演说。依据他的观点,构成法律选择基础的应该是国籍、当事人和主权三种因素在起作用,而其中尤以国籍起决定作用,不论何种法律关系,其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连结因素(这样他就把国籍因素提高到了国际私法指导原则的高度,推翻了自荷兰学派以来强调的属地主义和萨维尼鼓吹的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的主张),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孟西尼赞同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关系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指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以外的法律时,作为一种例外,可以用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作为契约准据法);以及只有在适用外国法会与自己的公共秩序(主权)发生抵触时,才可以适用国籍以外的其他连结因素来指引法律的适用。

孟西尼之所以特别夸大国籍的意义,是因为在他看来,国籍的构成因素总括了乡土、气候、宗教、生活习惯、语言文化、种族以及人民的历史传统等,这些因素通过国籍这种共同意识而创造出一种民族的整体精神,而国家正是由具有同一国籍的国民构成的。个人的存在,只是由他的国籍所决定的;而承认个人的存在,也只有通过承认他的国籍才是可能的。因此,孟西尼提出,“个人的权利是只能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审判”的。基于这种观点,他认为法院适用外国法,不是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更不是出于礼让,而是一种基于国际法上的义务。(www.xing528.com)

孟西尼的学说,后人曾概括为三个原则,即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国籍原则为核心的孟西尼学说对19世纪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自第6条至第12条系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1898年的《日本法例》,乃至1918年中国北洋政府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等都采用了本国法原则,而后许多国际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无怪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尽管本国法原则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便已提出,但那还是以一种种族法属人主义理论作基础的;只是到了孟西尼,才真正以“国籍主义”作为论证“本国法原则”的理论根据,从而在新的框架内建立了他所鼓吹的普遍主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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