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是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的教授,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曾任普鲁士立法大臣等要职。萨维尼的主要著作是发表于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kechts)。该书共八卷,最后一卷专论国际私法并创立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ältnisses)。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而每一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按照这个观点,也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
(1) 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
(2) 物是可感知到的,并且必定占据一定空间,因此物的所在地应为物权关系的本座,一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
(3) 债系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此形态而定其本座。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另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于表现债权的外观形态,因而应以履行地法作为债权的本座法,因为履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同样道理,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损害后果发生地法,而不宜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www.xing528.com)
(4) 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也不问其标的在什么地方,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行为地法为行为方式的本座法。
(5) 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
但萨维尼对于上述本座说,也指出在具体运用时有例外:第一,如果依照法律关系的本座指示适用的某一外国法违背了内国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律,例如内国禁止重婚的规定,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适用该外国法;第二,对于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诸如奴隶制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外国法律,内国也不得予以适用。
根据萨维尼的这种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导法律的选择。因而,他的学说对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萨维尼的学说,确实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之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
萨维尼的学说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基础,使原有的国际私法理论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极大地影响了19世纪后半叶的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而他也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总而言之,萨维尼在国际私法上的重大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达五百年之久以后,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第二,在荷兰礼让学派之后,又在新的基础上归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第三,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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