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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兰西学派:法国民法典与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在发展,形成了史称的新法兰西学派。立法者吸收了新法兰西学派的诸家学说,在《法国民法典》第3条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规定,该条共3款,包含了三项原则。但自《法国民法典》施行后,法国全境的法律既已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的当事人的本国法也得以实现,全新的本国法主义应运而生。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后,表明从此国际私法由学说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

新法兰西学派:法国民法典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中心自意大利经法国而后到了荷兰。但在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在发展,形成了史称的新法兰西学派。佛罗兰(Froland,?—1746年)、波利诺(Louis Boullenois,1680—1762)和波依尔(John Bouhier,1673—1746)便是当时法国的三大法学家。他们虽然仍囿于法则区别说,但均力主扩大“人之法则”的适用范围,赞成法律应具有域外效力。佛罗兰和波利诺认为混合法则基本上是人法,“人远比物高贵,物是为人而存在的,人可以制约物”。波依尔主张,一个法则是人法或物法发生疑问时,应视为人法。他们的见解,后经鲍蒂埃(Pothier,1694—1772)等人发扬光大,对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立法者吸收了新法兰西学派的诸家学说,在《法国民法典》第3条对国际私法问题作了规定,该条共3款,包含了三项原则。

(1)“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安法律”(第1款),强调有关“治安法律”是绝对的属地法,凡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对他们强制施行。

(2)“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第2款),采用了自巴托鲁斯以来法则区别说奉行的“物法”适用原则,一切有关不动产的法律关系,概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不问该物是内国人所有还是外国人所有。

(3)“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第3款),明确规定有关个人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属于“人法”,不但适用于法国境内的法国人,而且具有域外效力,在法国境外的法国人亦得受其支配,是对自巴托鲁斯以来法则区别说主张的“人法”适用原则的概括总结。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纂,特别是第3条所确定的三大原则,对后世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有着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如下。(www.xing528.com)

第一,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自巴托鲁斯以来法则区别说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一国内部各城邦或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但《法国民法典》施行后,法国各地方法律得以统一,达让特莱时代所谓的地方间法律冲突问题已不存在,需解决的已是内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于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从此建立,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更突出了。

第二,本国法主义的诞生。自巴托鲁斯以来的法则区别说所指的属人法实际上仅仅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因为在当时,各个城邦之间以及一个国家内部的各地区之间的法律都是各不相同的,没有一个可以支配所有国民的统一的法律存在。但自《法国民法典》施行后,法国全境的法律既已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的当事人的本国法也得以实现,全新的本国法主义应运而生。从此,属人法有了两重含义:一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二指当事人的本国法。

第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自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以来,国际私法的渊源均是习惯法。尽管早在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中已有了成文的冲突规范,但影响甚微。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后,表明从此国际私法由学说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

《法国民法典》第3条所确立的三项原则,既是自巴托鲁斯起500年法则区别说研究成果的立法表现,同时也宣告国际私法从此告别了法则区别说时代而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从16世纪初期起,法则区别说开始为德国学者所接受,且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近代国际私法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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