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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研究方法-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私法的研究工作中,历史的方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法。借助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方法研究国际私法,有助于我们更加完整地解释和预测国际制度如何影响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18]此外,比较研究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甚至称比较研究的方法为“国际私法之母”。一国内部多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研究方法-国际私法

传统的国际私法学理论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派别。表现在研究方法上,大陆学派醉心从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出发,通过演绎法,试图推导出各种普遍适用的冲突法规则。这可以德国的萨维尼和法国的毕耶为代表。英美学派则注重本国的成案研究,通过归纳法,寻求法律适用的各种共同原则。这可以美国的斯托里和英国的戴西为代表。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未完全消失。其实,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各有所长,若能兼取二者之长,则可收到相辅相成之效。因为法学既然是一门实践科学,就得重视对各国尤其是本国的司法实践即成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同时,法学作为理论科学,又离不开一定世界观和法理学的指导。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工作中,历史的方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法。这一方法能使我们正确了解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揭示出不同制度与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作用,使我们能够透过似乎是纯粹抽象的理论以及不同的立法处理的背后看到其所具有的特定的阶级内容和社会职能。历史的研究方法还有助于我们通过了解国际私法的过去,把握国际私法的现在,预见它的未来。

借助于国际法国际关系的跨学科方法研究国际私法,有助于我们更加完整地解释和预测国际制度如何影响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15]目前,我国学者借助于国际关系理论开展的国际私法研究还相对较少。[16]

自1963年巴克斯特(Baxter)教授将经济学方法引进到冲突法领域以来,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分析冲突法的具体问题,逐步在国际私法学界兴起。[17]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将视野转向法律经济学领域,对冲突法的基本路径、适用外国法的效益,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论辩。[18]

此外,比较研究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甚至称比较研究的方法为“国际私法之母”。20世纪后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以美籍学者拉贝尔(Rabel)为代表人物的国际私法中的比较法学派,他们对各国的冲突法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法的途径。诚然,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学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涉及许多平行而又互不相同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对有关国家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才能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和产生法律冲突之所在;也只有比较研究有关各国的冲突法,才能判定采用什么制度方可达到“判决一致”的国际私法最好愿景;而就立法工作而言,也只有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方能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界定民事关系的涉外性。

2.简述直接适用的法。

3.简述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4.试分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William L Prosser.Interstate Publication.Michigan Law Review,1953,51:971.

[2]Roosevelt,Kermit III.The Myth of Choice of Law:Rethinking Conflicts.Michigan Law Review,1999,97:2448.

[3]杜新丽,宣增益.国际私法.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

[4]我国传统的国际私法教科书重点关注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商事关系,如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则鲜有关注。也有部分院校单独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专门针对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教学和研究,内容涵盖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商事支付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章节。谢海霞.国际商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7:2.

[5]张春良.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性之界定及重构.中国法学,2019(6).(www.xing528.com)

[6]齐宸.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与思考.清华法学,2017(2).

[7]法域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根据主权国家内部仅具有一个法域还是具有多个法域,可以区分为单一法域国家(single legal territory)与多元法域国家(plural legal territory)。一国内部多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区际法律冲突。张默.“一国两制”与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政法论坛,1987(2).

[8]《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9]周艳云.涉外因素识别条款之扩张解释的适要性与基准——以西门子诉黄金置地案为切入.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

[10]徐冬根.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中国法学,1990(3).

[11]刘仁山.“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法商研究,

[12]李双元.国际私法的名称、性质、定义和范围.法学研究资料,1982(6).

[13]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281.

[14]李健男.论国际惯例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太平洋学报,2011(6).

[15]王彦志.什么是国际法学的贡献?——论国际法学在IL-IR跨学科研究中的地位.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3(1).

[16]孙建.国际关系视角下的国际私法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7]田洪鋆.经济学方法分析冲突法问题之述评.当代法学,2011(5).

[18]徐崇利.冲突法基本路径的经济分析——双边主义对单边主义.比较法研究,2007(5);霍政欣.冲突法之谜的经济分析.载黄进等.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4;[澳]迈克尔·J.温考普,玛丽·凯斯.冲突法中的政策与实用主义,阎愚,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田洪鋆.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阎愚.实用主义法经济学视域下的冲突法研究.国外社会科学,2011(5);田洪鋆.国际私法经济学分析的困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6);王徽,沈伟.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失灵的症结及改进路径——以实证与法经济学研究为视角.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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