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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共同的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而不应包括那些只在某一方面制度中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因此,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国家主权独立不仅仅是调整国际公法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也同样是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最重要原则。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国际私法

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共同的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而不应包括那些只在某一方面制度中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因此,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如前所述,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国家间商业贸易的交往已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时代的产物,它是整个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的任务既是在国际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效的法律工具,又是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福祉的有力的法律手段。因此,应该指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原则、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是当今时代国际私法的几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角度来看,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独立不仅仅是调整国际公法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也同样是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最重要原则。

(二)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原则(www.xing528.com)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因此,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就应当秉承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秩序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其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当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应当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共同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并恪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忠实履行条约义务;在互惠的基础上,国家之间应加强司法合作,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为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系指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特别保护。一般而言,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对各方当事人都应予以平等保护。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巨大差距,当事人在市场上的力量有时处在极不平衡的状态中,如富人与穷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等,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不得不附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凭借其丰富的信息与技术知识,在交易中欺骗、胁迫对方当事人接受对己有利的条件,从而使得法律关系显失公平。这种因强弱差距或地位有利与否所引起的不平等现象,不仅为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所不允许,也是国际经济稳定和发展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坚持给予在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特别保护原则具有法律和经济的双重社会意义,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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