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问题,也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问题。综合各国的实践与立法,解决方法大体可分为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两种。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规范”或“冲突规则”)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显然这一规定仅仅指出侵权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并没有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方法称为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在19世纪以前一直是国际私法唯一的调整方法,至今仍是国际私法主要的调整手段。不过,这一方式在实践中也有许多问题,因此,国际社会从19世纪末以来,便开始谋求另一种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就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这种直接调整的方法较之间接调整方法,不仅更具可预见性,还具有预防性。然而,并非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都存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可资适用,相比之下,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主要集中于国际商事领域,而传统的婚姻家事等领域则少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此外,根据国际法的原理,条约仅约束缔约国,因此即使是国际商事统一实体法,也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故在必要时仍然需要依托间接方法调整法律冲突,明确法律适用。(www.xing528.com)
(三)直接适用的法
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和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国家希望它的某些意志能够绝对地得到体现。为实现国家重大社会经济利益,立法者便赋予某些法律规范以强制适用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这些法律可以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予以适用。现代国际私法中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即直接适用的法。[10]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曾经视此类法律规范为“异常规则”,并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终会销声匿迹。然而,现代福利国家的出现似乎击碎了萨维尼的这一期待。伴随着经济干预主义的兴起,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些国家为了所谓的共同社会经济利益制定了大量的“绝对强制性法律”,以解决可能影响国家重大社会经济利益的问题并促进公共福祉。这些所谓的“绝对强制性法律”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关系,而且被扩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其中所产生的一些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往往是因公法的域外适用而引起的。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密切关注了这一现象并指出,在法国法院的涉外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排除冲突法的适用而直接适用法国的强行法或实体法,这种无须冲突法的援引而直接适用的强行法或实体法即为直接适用的法。[11]
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两种不同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两者既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矛盾的统一体。我
2013(3).国《法律适用法》第4条、《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0条明确认可以直接适用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那么,何谓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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