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两类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七大类。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未列入征税范围之内。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限性给我们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在准备对自然资源采掘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那些没有包含在资源税征税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从而避免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必将不断扩大,各类资源的适用税率也会随之相应调整。筹划主体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前的税费制度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决策。
(2)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利用综合回收率和选矿比进行筹划,资源税法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原矿数量,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这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利用伴选精矿免税政策筹划,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完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以此节税。(www.xing528.com)
(3)资源税税收优惠的筹划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无法提供或无法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转移数量,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应税产品的数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这便给个体户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例如某个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并且技术相当落后的企业,可以采用折算比例筹划法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自身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由于资源税是按量计征的,课税数量的减少将会明显减少应纳资源税。假设某煤炭制品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为2 000吨,该企业的综合回收率为20%,则实际课税数量应为2 000÷20%=10 000(吨)。已知,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则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数量为2 000÷40%=5 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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