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①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自行申报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表7-14所示,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数据。
表7-14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续表
③自行申报的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C.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D.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E.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算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F.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④自行申报的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地点按不同情况处理。
A.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D.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其他纳税人的申报地点。
a.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www.xing528.com)
d.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管税务机关备案。
⑤自行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或者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⑥税款缴纳
纳税人自行申报需要缴纳税款的,一般用现金缴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方式缴纳。
(2)代扣代缴
①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②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稿酬所得。
E.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G.财产租赁所得。
H.财产转让所得。
I.偶然所得。
J.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③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如表7-15所示)。
④代扣代缴方式
扣缴义务人一般采用直接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时,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中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打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提交。
⑤税款缴纳
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方式主要是转账缴税和电子缴税。
表7-15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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