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年计征,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二是按月计征,如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按次计征,如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
(1)每次收入的确定
A.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a.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b.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a.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c.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时,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d.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和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e.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D.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F.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G.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费用减除标准
①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的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 500元。(www.xing528.com)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A.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B.对证券投资资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①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②附加免除费用标准
A.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 300元。
B.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4)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①准予全额扣除的情况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制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②准予扣除30%的情况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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