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基本在生产制作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人数量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由于生产制作环节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的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它们供货,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制作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纳税人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这种方法并不影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目前,这种在纳税环节进行的纳税筹划在生产化妆品、烟、酒、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因此,生产厂家向销售分公司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构成了《消费税暂行条例》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价格调整权。其次,这种行为有避税的嫌疑,国家有可能出台相关的税收法规来防止纳税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由在生产环节对纳税人征税改为推延至经销环节征税,这样该纳税人就无法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了。但是对于广大中小纳税人而言,这种纳税筹划方法仍然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
【案例5-11】汾华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每年都有比较固定的客户到工厂直接购买,销售量大约有2 5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对外销售价格1 200元。请为该厂进行消费税筹划。
【解析】如果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 500×12×0.50+2 500×1 200×20%
=615 000(元)(www.xing528.com)
如果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1 1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13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 500×12×0.50+2 500×1 100×20%
=565 000(元)
由此可节税 615 000-565 000=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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