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利用这一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有: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此外,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子目使用不同税率,而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项目具有很多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税率之间选择较低的税率纳税。
【案例5-10】清泉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为了增加销售量,将一瓶白酒(500克)、一瓶药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其中白酒每瓶价格30元,药酒每瓶价格60元,酒瓶开启器每把价格10元,礼品套装每套100元。2013年10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 000瓶白酒,单价30元/瓶;销售8 000瓶药酒,单价60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0元/斤。请为该厂进行纳税筹划。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该厂当月对外销售三类酒,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白酒:30×12 000×20%+12 000×0.50=78 000(元)
药酒:60×8 000×10%=48 000(元)
套装酒:100×700×20%+700×0.50×2=14 700(元)
合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78 000+48 000+14 700=140 7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www.xing528.com)
(30×12 000+60×8 000+100×700)×20%+(12 000+8 000+700×2)×0.50=192 7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以少缴税:
140 700-192 700=-52 000(元)
另外,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如果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可以少缴税:
(30×1×700×20%+700×1×0.50+60×1×700×10%)-14 700=8 750-14 700=-5 95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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