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三类计算方法。
(1)从量定额计征法
从量定额计征法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其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14种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该方法计征消费税。此外,实行复合计税的卷烟和白酒,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
从量定额计征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①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如表5-4所示。
表5-4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②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表5-5所示。
表5-5 吨、升换算表
(2)从价定率计征法
消费税是价内税,即以含消费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是相同的,即二者均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方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①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对于包装物的计税规则如表5-6所示。
表5-6 包装物的计税规则(www.xing528.com)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于3%的征收率。
名师指导——计税销售额
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之间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金;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金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3)从价从量复合
计征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固定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0元为规定的单位税额。
名师指导——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3)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也要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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