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其一是充分利用税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充分利用这一“扣除”规定,从而防止多交或者重交营业税。其二是利用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如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要求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案例4-25】甲公司现有一块土地闲置,购入成本1 200万元,目前市价2 000万元,准备建造职工住宅楼,但因资金紧张,迟迟无法开工。乙企业手里有资金2 000万元,也想建房,但没有土地。应如何筹划该业务?
【解析】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可以有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两企业约定合作建房,双方均分。完工后甲、乙各分得价值2 000万元的房屋和土地。随后,甲企业将房屋以3 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单位职工,乙企业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对外销售,价格4 000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甲企业卖了1 000万元的土地,买了1 000万元的房屋;乙企业卖了1 000万元的房屋,买了1 000万元的土地。则:
甲方:以土地换取乙方的房屋应纳营业税=(1 000-600)×5%=20(万元)
将房屋销售给职工应纳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甲方合计纳税=20+150=170(万元)
乙方:以房屋换取甲方的土地应纳营业税=1 000×5%=50(万元)
将房屋对外销售应纳营业税=4 000×5%=200(万元)
乙方合计纳税=50+200=250(万元)
甲乙双方合计纳税=170+250=420(万元)(www.xing528.com)
方案二:甲企业以土地出资,乙企业以货币出资,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房屋建成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将楼房销售甲企业的职工一部分,另一部分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共计7 000万元。则:
建房环节不用缴纳营业税。
合营企业销售房屋缴纳营业税=7 000×5%=350(万元)
结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一特殊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负。但也应该考虑到,合营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办理这些手续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这种合作方式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案例4-26】甲企业新开发完成一项设备,与乙企业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甲企业出售设备并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819万元,其中设备款702万元,专有技术转让费93.60万元,专有技术辅导费为23.40万元。甲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款及技术费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万元,增值税119万元。
【解析】此项业务中,若甲企业将货物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专有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辅导费开具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则专有技术转让费93.60万元和专有技术辅导费为23.40万元就可免征营业税。甲企业只需要就设备的价款缴纳增值税102万元(702÷1.17×17%),可以节税17万元。
但是,如果甲企业将设备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辅导费分别开具普通发票,则甲企业的应纳税额为:
设备应纳增值税=702÷1.17×17%=102(万元)
技术辅导费应纳营业税=23.40×5%=1.17(万元)
总之,纳税人如果能妥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细致比较使企业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成本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之间孰大孰小,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便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