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法规和各种补充规定中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法定的免税规定,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农产品免税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但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如果企业既有农业生产又有农产品加工,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3-19】亲亲乳业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牛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其下设一个饲养基地、一个乳品加工基地和多个销售中心。饲养中心生产的原奶直接移送加工基地,通过加工生产出各种保鲜包装的多种不同口味的牛奶,然后由各销售中心分销到千家万户。公司实行统一核算,按照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售税额。由于饲养加工一条龙,主要生产环节几乎没有对外协作,因此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非常少,增值税税负较高。该公司年不含销售额为2 00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
【解析】从公司整体来看,增值税税负高的原因在于进项税额太低。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额,可以采取将公司整个生产过程分成饲养公司和奶制品加工公司两个独立核算公司。分开后,饲养公司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公司从饲养公司购进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假定饲养公司向加工销售公司每年提供原奶1 700万元,现将公司筹划方案实施前后的有关计算数据对比如下。
方案实施前: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2 000×17%-30=310(万元)
税负率=310÷2 000×100%=15.50%(www.xing528.com)
方案实施后:
该企业年应缴增值税=2 000×17%-(1 700×13%+30)=89(万元)
税负率=89÷2 000×100%=4.45%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310-89=221(万元)。很明显,通过分设企业的税负会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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