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式中,当期销项税额等于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等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要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当期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①销售额的确定
A.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开具专用发票时,一般纳税人销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明的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收费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二是开具普通发票时,一般纳税人销货开具的普通发票中所列的价款为含增值税的价款,价外费用一般开具普通发票,票面所记录的金额是含增值税的金额。所以,需要将普通发票的金额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等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税率)
名师指导——含税收入
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视为含税收入的主要情况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商业企业零售价,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及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对于以上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征税时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案例3-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向一建筑公司销售钢材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销售额为8 000元,增值税额为1 360元,另外收取运费117元;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钢材一批,开出一张价款为3 510元的普通发票,试计算该公司10月份的应税销售额。
【解析】此例中,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中所列价款即为不含税销售额,价外收取的运费和普通发票中的金额都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因此,该公司10月份的应税销售额为:
8 000+(117+3 510)÷(1+17%)=11 100(元)
B.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a.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的销售额。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者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即购买越多价格折扣越大。商业折扣的处理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其表现形式是2/10,1/20,N/30。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3-2】万家厨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向一批发商销售k型厨具1 0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350元,售价共计350 000元,由于对方购买数量较大,该公司同意按5%给予折扣,共计折扣17 500元,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给予对方现金折扣2/10。
【解析】此例中商业折扣额17 500元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应税销售额。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该公司10月份的应税销售额为:
350 000-17 500=332 500(元)
b.没收包装物押金的销售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该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金额,计税时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能混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
【案例3-3】万家厨具公司2013年10月共收取包装物押金2 000元,没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585元。
【解析】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税,没收包装物押金时视为计税收入,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包装物的应税销售额为:[585÷(1+17%)=500(元)。
c.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销售额。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因为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减。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案例3-4】万家厨具公司2013年10月采取以旧换新向消费者销售L型厨具100件,同时回收100件旧厨具,每台收购金额为100元,取得现金净收入为224 000元。每件厨具市场售价为2 340元。试计算此项业务的销售额。
【解析】该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厨具是含税价,以旧换新按照新货的全价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该公司10月份的应税销售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00
=[2 340÷(1+17%)]×100=200 000(元)
d.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销售额。
以物易物时,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销售。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式中,成本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
【案例3-5】万家厨具公司2013年10月将200件k型厨具赠送给灾区,每件生产成本240元;自产一批新产品电磁炉300件奖励给本厂职工试用。此电磁炉还未投放市场,没有同类电磁炉销售价格,每件电磁炉成本为400元。行业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该公司10月份的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赠送灾区的200件厨具因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故不能按照生产成本计算,应按同类产品的不含税价350元确定销售额:
350×200=70 000(元)
奖励给职工的新产品300件电磁炉因没有市场售价,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即:
该批电磁炉增值税销售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
=300×400×(1+10%)=132 000(元)
为此,该公司2013年10月份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该为:
70 000+132 000=202 000(元)
②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在确定销售额的基础上,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或征收率)即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例3-2】~【例3-5】万家厨具公司2013年10月发生的销售额,计算该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如下:
[332 500+500+200 000+202 000]×17%=73 5000×17%=124 950(元)
③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做出了严格的规定。(www.xing528.com)
A.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照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名师指导——扣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符合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可以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包括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B.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六种情况:
a.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所谓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者劳务。
d.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f.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此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C.进项税额的其他情形。
a.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b.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将该进项税额从改变用途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成本和征税时的税率计算。
c.向供货方取得的返还收入,应冲减收到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冲减当期进项税额=返还资金÷(1+购货增值税率)×购货增值税税率
【案例3-6】万家厨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份购货情况如下:
①10月6日,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了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额34 000元。另支付运杂费500元,材料已经入库,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②10月8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了普通发票,列明价款100 300,另支付运费400元,材料已经入库,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③10月13日以物易物销售,用产品换入设备,双方分别开出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额34 000元。
④10月14日,购进办公楼改扩建需用的钢材,取得专用发票,列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钢材已经入库,款未支付。
⑤10月15日接受投资人投入设备一台,取得了专用发票,列明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额25 500元,设备已经投入使用。
⑥10月21日在建工程办公楼改扩建领用上月购进的生产产品用钢材一批,成本70 000元(其中含运费2 790元),钢材购进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
⑦10月22日外购一套新的生产线,取得了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额51 000元,该生产线尚未投入生产。
⑧10月25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大米一批,取得了普通发票,列明价款30 000元,另支付运费1 000元,准备给职工发放福利。
上述业务的专用发票都已通过认证。请分析万家厨具公司10月份应该申报的进项税额。
【解析】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有关计算如下:
①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34 000元允许抵扣,只有运费可以按7%抵扣,运杂费不可以抵扣。
②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依据,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运费可以抵扣:400×7%=28(元)。
③以物易物换入的设备,因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4 000元。
④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所用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为生产线改造工程,则所用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⑤接受投资人投入设备,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5 500元。
⑥在建工程领用了生产用钢材属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将该进项税额从改变用途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钢材成本中含有运输费用应分别计算,先计算不含运输费用的货物已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0 000-2 790)×17%=11 425.70(元),运输费用已抵扣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 790÷(1-7%)×7%=210(元),两项合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1 425.70+210=11 635.70(元)。
⑦外购生产线,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1 000元。
⑧购物的农产品大米是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对应运费也不得抵扣。如果是食品厂购入大米用于生产产品,则可以按照普通发票列明金额的13%抵扣,其对应运费也可以按照7%抵扣。
万家厨具公司2013年10月份应申报的进项税额为:
34 000+28+34 000+25 500+51 000-11 635.70=132 892.30(元)
④应纳税额的计算
A.应纳税额的时限规定。
a.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销项税额确定的时间就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详见本章第八节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b.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即
二者直接相抵即为当期的应纳税额。如果上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依据上例万家厨具公司2013年10月份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结果,可以计算出该公司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如下(假设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10月份应纳税额=124 950-132 892.30=-7 942.30(元)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转让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销售货物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规定内容一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高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自行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列列示的是含税销售额,在计税时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案例3-7】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修理和装潢业务。2013年10月提供汽车修理业务取得收入11.33万元,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取得收入7.21万元,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修理配件3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51万元,购进汽车装饰用品2.5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货款已付。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对于销售收入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以,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1.33+7.21)÷(1+3%)×3%=18×3%=0.54(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