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如图3-2所示。
图3-2 增值税征税范围
(1)境内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方取得货币、货物等。其中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需缴纳增值税。
对以下特殊货物的征税,规定如下:
A.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或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B.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增收增值税。
C.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等)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D.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E.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F.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有偿劳务。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都要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要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关键在于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货物,均为增值税征收对象。
(4)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某些行为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及避免造成货物销售增值税税收负担的不平衡,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纳税人从事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www.xing528.com)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F.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G.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构确定。
(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又提供非应税劳务。比如,某建筑装饰商店既销售建筑材料,又对外承揽装修工程。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名师指导——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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