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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纳税一点通:发票代开实战案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B.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B.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

会计纳税一点通:发票代开实战案例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1)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A.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业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a.纳税人员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b.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c.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因业务量小、开票额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B.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C.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D.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并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有关证明材料。

a.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b.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A.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B.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www.xing528.com)

C.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D.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加强监控。

E.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F.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层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3)专用发票的代开

A.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B.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名师指导——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1)凡是违反发票管理法中列示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列示的诸如虚开、伪造并出售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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