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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总处的组织沿革与业务概况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十八年九月八日国府颁布“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及“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改组四联总处,规定“四联总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经济有关各特种业务”。改组后之四联总处依照组织章程,其职掌规定如下:关于全国金融网之设计分布事项。各战区委员会均由四联总处所派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三十年各委员会陆续结束,是项督导工作亦随之停止。

四联总处的组织沿革与业务概况

一、组织沿革

二十六年抗战开始,政府为集中金融力量,齐一步骤,应付非常局面,设置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联合办事总处(简称四联总处)于上海,并在各重要都市筹设四联分处及贴放会,加强各银行之联系,同时举办对于银行同业及农工矿商生产事业之联合贴放事宜,总处于二十六年十一月随军撤移汉口,二十七年秋复随政府西迁陪都。

二十八年九月八日国府颁布“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及“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改组四联总处,规定“四联总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经济有关各特种业务”。四联总处组织章程第一条亦规定“中中交农四行为遵行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经济政策特组四行联合办事处”。至是四联总处由交换意见、协调步骤、应付变乱之临时组织,改进为执行国策之最高金融机关矣。

改组后之四联总处,以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财政、经济两部及中、中、交、农四行首长为理事组织之,国府特派蒋中正兼任理事会主席,孔祥熙、宋子文、钱永铭为常务理事。财政部并授权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中、中、交、农四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其职权。

总处内部组织采秘书长制,于理事会之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另设战时金融与战时经济两委员会,战时金融委员会下设发行、贴放、汇兑、特种储蓄、收兑金银等五处。战时经济委员会下分设特种投资、物资、平市等三处。各处另设审核委员会或设计委员会。原设各地之分处与贴放会同时合并改称为四联分支处。是年十一月中央信托局与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业务,亦同受四联总处之督导。

改组后之四联总处依照组织章程,其职掌规定如下:

(1)关于全国金融网之设计分布事项。

(2)关于四行券料之调剂事项。

(3)关于资金之集中与运用事项。

(4)关于四行发行之审核事项。

(5)关于受托小额币券之发行与领用事项。

(6)关于四行联合贴放事项。

(7)关于内地及口岸汇款之审核事项。

(8)关于外汇申请之审核事项。

(9)关于战时特种生产事业之联合投资事项。

(10)关于战时物资之调剂事项。

(11)关于收兑金银之管理事项。

(12)关于推行储蓄事项。

(13)关于其他四行联合应办事项。

(14)关于四行预算决算之复核事项。

嗣后因国内经济环境政治设施之变迁,总处之组织与任务亦屡有变更,例如:

1.二十九年初奉令扩展农贷,由总处订定统一农贷办法纲要,督促各行局一致办理,期能增加农产,发展农村经济,并于战时金融委员会之下,添设农业金融处及农贷审核委员会专司其事。旋又成立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延聘有关农业机关主管、农业学者及社会领袖等为委员,以便共同筹商进行。

2.二十九年七月政府为扩大节约建国储蓄运动,推进战时储蓄业务,于四联总处下设立“全国节约建国劝储委员会”。并为普遍推动起见,于各省市成立分支会及劝储团。

3.会同财政部在各战区设立战区经济委员会,办理战地缉私、对敌封锁、抢运物资、维护币信等工作。各战区委员会均由四联总处所派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三十年各委员会陆续结束,是项督导工作亦随之停止。

4.平市及物资调剂工作,在总处成立之初,曾分设平市、物资两处,多方致力,尤以对于屯购军粮一项,曾筹拨大量基金,充收购建仓抢运粮食之用。另由总处核拨平价基金2000万元,洽由经济部成立平价购销处,购运民生日用必需品,以平抑价格。自三十年春行政院设立经济会议后,该项工作移由经济会议处理,四联总处仅负协助推进之责。

5.收兑金银工作,在该处成立之初,列为重要业务之一,并历经督导行局普遍收兑,颇著成效。两年之中收兑黄金70余万两,白银银元、辅币三项共折合生银1000余万两,自英美封存资金及太平洋战事爆发后,收兑已无必要,工作因之停止。

6.外汇之审核工作,亦于三十一年移由行政院外汇审核委员会办理。

三十一年金融史上有一划时代之改革,即统一发行与四行实行专业是矣,当时由四联总处订定“统一发行办法”与“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提出五月二十八日蒋主席亲临主持之理事会议通过。该两项办法规定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负调剂金融之责,其余中国、交通、农民三行,则各对贸易、工矿、交通及农业诸项专业,策划协助以谋发展,并规定期限,分别移交各行非专业范围内之业务。是时四联总处除将以前经办之钞券调节,与大宗军政汇款之调拨事宜,划归中央银行办理外,其工作重心,则为各行局专业任务之分配设计与考核。

是年九月,总处内部略事改组,理事会常务理事名义取消,增设副主席一人,并增理事二席,由交通粮食两部首长分担之。战时金融与战时经济两委员会,合并改组为战时金融经济委员会。原设各处取消,改设发行、储蓄、放款、农贷、汇兑、土地金融与特种小组委员会,负设计审核之责,秘书处组织同时调整,分设文书、统计、稽核、发行、储蓄、放款、农贷、汇兑等八科。

胜利以还,四联总处为督导行局在收复地区敷设行处,并依照专业原则,督导行局办理投资放款及收购物资、推广出口、吸收侨汇等工作,以配合战后复员建设之进展,于三十四年九月间第三次调整内部组织。除放款小组、农贷小组及特种小组三委员会仍予保留外,其余合并改称普通业务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原有八科,归并为总处,业务、统计三科。全国节约建国劝储会及各省市分会,同时结束。三十四年复员后,先后奉令增派资源委员会委员长、善后救济总署署长及国民政府主计长为总处理事。

三十五年冬中央合作金库正式成立,亦奉准由总处督导其业务。

四联总处成立迄今,各项重要方策之厘定,与业务案件之处理,均采会议方式,先邀各行局及有关政府机关主管人员举行各种小组会议商讨,再提理事会核定,以期集思广益于昭而平允。总计自二十八年十月至三十六年十二月底止共举行大小会议2566次,其概况如下:

1.理事会365次。2.战时金融委员会7次。3.农贷小组会340次。4.贴放小组会601次。5.储蓄小组会229次。6.汇兑小组会437次。7.发行小组会135次。8.普通业务小组会24次。9.特种小组会184次。10.临时小组会128次。11.其他小组会116次。

兹将三十六年底四联总处组织系统表列后:

二、一般业务之处理

1.调节发行

抗战开始之时,一因大宗军政款项之需要,二因政府内迁后,其在沦陷地区仍须保持大量法币之流通,三因西南西北各处法币流通数量原甚缺少,且仍有习用硬币者,政府与工商团体内迁,交通进展,此等区域需要法币流通数量普遍增加,于是逐渐形成钞券缺乏之现象。四联总处于二十八年扩大改组,即于战时金融委员会之下设立发行设计委员会,主持全国钞券调节供需印制运输等事宜,通盘筹划,俾节制次要用途,而应付急迫需要,兹分述如下:

甲、推行小额及辅币券 抗战初期,小额币券之需要颇切,四联总处为调节小额券之供应,经于二十八年十二月修订“推行小额币券实施办法”,规定:(一)四行各地分支行处对于小额币券须遵照政府命令尽力推行,其库存数额,并应充分配备于每月底由四总行将配备情形报告四联总处。(二)支付军队薪糈、各机关经费、厂商发放工资之提款、农工事业之贴放等,均应遵照规定成份搭付小券。二十九年又订定“集中定制辅币券办法”,并估计一年内各地四行需要量,集中订印,以应需求。

乙、调剂钞券缺乏 嗣以物价波动,更受战事之影响,钞券之印制运送调拨均感困难,二十九年七月间各地四行存券不丰,支应军政款项,每以库存日薄,无法照解,各方纷电请求救济,经由总处通过“调剂钞券缺乏办法”,准由四行将旧存之五十元、百元大钞流通市面,并由四行积极推行本票,此外斟酌市面情形,酌量提高存款利息,注意吸收农工小额存款,以裕钞券之来源。

丙、防止大小券差价 二十九年核准发行五十元及百元大券,为避免影响外汇市场,曾规定在大券上加盖“重庆”地名,俾限制其大量携往口岸套取外汇,但后方商人前往口岸各地办货,以及一部人民有意逃避资金者,常将大券先携往至接近口岸或战区边界,再换小券运出,以致此等地区大券充斥,小券缺乏,兑换发生贴水。三十年七、八月间,每百元大券换小券须贴水四元至八元不等,最高者达十元以上,尤以西安与洛阳两地最为严重,经由总处督促四行在接近口岸及战区地点,由四行充分准备小券,无限制收兑大券,大小券差价之风稍戢。自英美封存我资金后,并与财部商定四行在口岸畅收大券,以后发行大券停印“重庆”字样,各地大小券差价,渐告平息。

丁、统筹钞券印制 四行之钞券印制向系由各行个别向英美或香港等地订印,太平洋战事爆发后,香港、九龙次第沦陷,英美方面订印之钞券,改由印度经西南航线输入内地,四联总处为统筹钞券之印制、运输,除在印境转运要点设立国外联运处,专司券料之内运事宜外,另一方面责成中央信托局及其他印刷机关,在内地改善设备,承印四行钞券,并于东南等地分别设置印刷厂,就地承印备用。

戊、统一发行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四联总处临时理事会议,通过“统一发行办法”及“统一发行实施办法”,规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由中央银行统一法币发行,中交农三行均停止续发新钞,其已发之钞券则由中央银行逐渐收回,三行发行准备亦移由中央银行接管,其移交办法如下:(1)三行截至三十一年六月底止之发行准备金,应于三十一年七月底以前全部移交中央银行接收,(2)三行移交之准备金,除以交存于中央银行之白银抵充外,其余应尽先以国库垫款拨充,(3)三行将全部准备金移交中央银行后,所有三行已发法币40%之保证准备之收益,仍归三行各自享受,以三年为期,自三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惟关于补付保证准备金定息,经三行与中央银行间辗转商讨颇久,因之除现金准备部分已于三十一年底移交完毕外,保证准备移交手续不免稍稽时日,总处复订定原则四项,规定三行应缴发行保证准备,限于三十二年十一月底前移交完毕。至各省省银行之发行,亦于三十年七月十四日起,陆续由中央银行接收,统一发行于焉告成。

2.推行储蓄与督收存款

储蓄事业,在平时可以养成国民节俭之美德,积聚生产资金,促进经济繁荣,在战时更有吸收游资、稳定币值之功能。抗战之初,政府曾于二十七年十二月颁布节约建国储金条例,由中、中、交、农四行及邮汇局负责推动,二十八年四联总处改组以后,除督促各行局继续办理节建储蓄外,复策划推进战时特种储蓄业务,如外币黄金储蓄及乡镇公益储蓄等,兹分述其概况如后:

甲、推进节约建国储蓄 二十九年七月政府扩大节建储蓄运动,于四联总处内设立“全国节约建国储蓄劝储委员会”主持其事,并于各重要城市成立劝储分会22处,各县市成立支会1100余处,此外并组织节约建国储蓄团,由委员长蒋公任名誉团长,孔前院长任团长,各机关及各学校团体俱设分团,由各机关首长及当地党政领袖分别主持,普遍发动。另由总处规定每年劝储最高目标,以竞赛方式行之,凡认储达某一数额,即由劝储总会或由财政部呈请行政院转请国府给予奖状,以资鼓励,故推行殊为顺利。按二十九年预定劝储目标为2亿元,至年底止,劝储总额达20200万元,已超过原定目标以上,三十年底总额增至53500万元,三十一年度增至135300万元,三十二年为342800万元,三十三年349900万元,直至抗战胜利,三十四年底共达435100万元。

乙、办理简易小额存储 过去国家行局办理储蓄业务,率多偏重都市,较小乡镇县市,缺乏收存机构,对于吸收游资,难期普遍,总处自扩大节约建国储蓄运动后,同时督促各行局致力于小额储款之吸收,计先后订有“吸收农工商贩小额存款办法纲要”、“四行普设简易储蓄处办法”、“增高存款利率办法”、“加强邮汇机构充实人员积极办理原则”及“中央储蓄会增办特种有奖储蓄办法”等,督促各行局就县乡市镇或路矿工厂集中之地,钞券流通较多之区,分别推动。

丙、办理外币及黄金存储 三十一年以后,物价上扬,各地市场利率高昂,普通储蓄不易推行,乃利用部分国外借款暂拨一亿美元为基金,发行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定期三年,到期以美金或以美金牌价折合国币支付,该项储蓄券推行较易,未及一年,即告足额,于三十二年八月停止发售。

三十三年总处为加强吸收游资,经会同财政部核定,由中央银行委托各行局办理黄金存款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两种,于是年九月初开办,其间黄金牌价先后调整四次,迄至三十四年六月停止收存,历时九月,共计折存黄金2183390余两,收入法币6246800余万元。

丁、普遍发动乡镇公益储蓄 三十三年总处奉令配合全国党政军力量,发起全国各省市县普遍储蓄运动,经与中央党部团部及其他主管机关会商,订定“乡镇公益储蓄运动实施纲要”,并依照该纲要订定“普遍推进全国各市县乡镇公益储蓄办法”,举办乡镇公益储蓄,准于收存储款中拨出15%作为乡镇建设之用,以资鼓励,劝储之主要对象为绅富地主,按照各人收入总额估计数,劝其储存,略带强制性质,对于普通农工商贩则按户劝储,每月每户以100元为最低认储额,原定劝储总额为15亿元,后复增至200亿元,惟办理以来,各省或则因战事及歉灾之影响,收存不易,或以交通不便,发动较迟,未能到达预期目标,次年即行停止,储额共计64亿余元。

戊、加强推进存款业务 胜利复员以还,各项特种储蓄相继停办,而各行局普通存储业务,以受物价及市场利率高涨影响,发展亦感困难,三十六年二月政府公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总处为配合政府政策,加紧吸收游资,订定“加强推进各行局存款业务纲要”以为国家行局办理存款之准绳,其要点如下:(一)各地国家行局得参酌各地市场情形,妥为调整存款利率。(二)农民银行与合作金库应普遍推进农村储蓄。(三)邮汇局应在内地诱导收存,并由中央银行优给转存利率。(四)举办各种信托及特种储蓄存款,以启发存户兴趣。(五)简化取款收款手续,并准随时以存单作押。(六)由财部督导商业行庄扩大吸收存款,并准以最优惠之利率转存中央银行。(七)商业行庄停闭时财部限令于最短期内清偿各项存款,以保障存户利益,并提高社会对银行之信心。是项办法实施后,各行局存款利率酌量提高,存款数额颇见增加。

综计四联总处战时举办特种储蓄存款不下五六种之多,虽成绩各殊,但对于紧缩通货,协助财政以及稳定物价,实著显效。复员以后,各特种储蓄虽相率停办,惟各行局普通存储业务,仍在四联总处督促推进之中。兹将二十六年至三十六年年底各行局库储蓄与存款总余额列下:

注:(1)三十六年度普通存款包括中央合作金库普存数字在内。(2)各行局外币及黄金储存记账单位殊不一致,有按存入时官价折算,有按各月新价折算,亦有数月调整一次者,本表暂照各行局所报数字计入。(3)其他存款包括中央信托局之寿险存款、购料存款、托办存款三项。

3.畅通汇兑

国内汇兑于法币政策实施后,经政府规定统一收费,各地间原已畅通无阻,迨抗战发生,国内情势变更,内汇问题遂形繁杂,计有内地对内地,内地对沦陷区,内地对口岸汇兑之分,且每因交通不时受阻,钞运困难,各地头寸之接济遂感因应不易,加以军政汇款数额庞大,各行皆负尽速解付之责,故对于商业汇款及其他汇款,不得不略加限制。又以口岸为资金逃避之场所,为稳定外汇市场计,亦不能无限制承汇,因采取审核办法,以为节制。各区域间汇兑不免发生汇水高涨之现象,尤以口岸汇兑一项为甚。

四联总处为解除前项困难,曾作下列各项设施:

甲、为充实各地头寸,便利大宗军政款项之解付,订定“四行钞券集中运存站及改善军政大宗汇款实施办法”,将全国划分为18地区,由总处逐月参照国库支出款额各地需款情形,匡计各站应存钞券数最低量,督促四行依照规定比例逐月配运,各地大宗汇款,即由各站就近解付,并定其先后程序,以解付军款为第一,同时又为改善军政汇款,规定军政机关之大宗内地汇款,由重庆汇出者,必须送经四联总处核定承汇银行及数额,由其他各埠汇出者,则向当地四联分支处申请分配汇额俾可根据各地各行库存数额,统筹调拨,藉以畅通内地间之汇兑,而免不能及时汇出或汇出而不能解付之困难。

乙、对于沦陷区之汇款,因邮汇业务在沦陷区尚能照常办理,乃商由邮政储金汇业局订定办法,凡沦陷区各地汇款均由其邮局设法通汇,尤其对于一般公务人员之家属赡养汇款,自抗战以迄于胜利均继续办理,未尝间断。汇费计算亦特别低廉。

丙、口岸汇兑,为严防资金外流,特规定上海、广州湾、香港、宁波温州、福州、泉州、龙州、鼓浪屿、汕头等埠为口岸地点,严加管理,对于普通一般汇款,则采总额限制办法,规定每行局每月承汇数额,惟有关国防军用器材、日用必需品及经济建设材料一类之汇款,则依据“便利内汇办法”,由各机关向四联总处及各地分支处申请,经核明需要后,可减低汇水,尽量拨汇,以便利物料之采购,至军政机关之口岸汇款,则由财政部核准转四联总处指定银行承汇。

抗战胜利,各地交通恢复,汇兑业务畅通,前项困难,渐告解除,惟西南各地资金源源外流,尤以麇集上海一地为数最多,四联总处为改善起见,暂时采取限额办法,规定申汇最高数额,并由各地四联分支处视当地头寸之松紧,每月将调整汇率一次,以为节制。此外对于大额之军政机关汇款,全拨交中央银行国库局办理,以利库款之控制。

兹将二十六年至三十六年度中、中、交、农四行中信、邮汇两局及合作金库之汇出汇款数额分列如下:

注:(1)中央行二十六年,交通、中农二行二十六、二十七年以及中信局三十年以前数字均未报送。(2)中央合作金库三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三十六年始报数字。

4.督促吸收侨汇

华侨汇款向为我国国际收入之大宗,战前每年由中交两行及邮汇局华侨银行承汇者,经常达一亿美元以上。抗战初期,侨汇业务尚可照常进行,但当时办理侨汇,已不无困难,一则南洋各地多实施外汇管理,致巨额汇款,无法汇回国内,二则法币汇价日缩,侨汇观望,国家行局揽收困难。四联总处为谋改善,当于二十九年间商请财政部转请外交部循外交途径以与南洋各地政府交涉,放宽限汇禁令,一面密切注意侨批业之活动,并促各行局协力合作,改善吸收及解款方法。

三十年十二月太平洋战事发生,南洋一带侨汇业务即告停顿,南北美侨汇则集于纽约中国银行,但以当时国际邮运阻滞,而国内收款人地址每因战事关系,颇多迁移,致汇解不无稽延,总处顾念侨眷生活艰困,当经会同财政部约集各有关行局,商定下列改善办法:(一)办理电汇收款人登记。(二)办理收款人印鉴登记。(三)增设行处及利用委托机构,以广东省银行及当地商业行庄代解侨款。三十三年七月间粤省西江一带战事又起,台山、新昌、赤坎等地行处皆奉令撤退,所有侨汇委托书及有关账册等无法运往,四邑侨汇暂告停顿,直至三十四年五月杪,经多方设法,并呈准最高当局转饬航委会准由中行派员搭乘军用机携同钞券及有关证件一并飞运长汀转粤,查明收款人分别解付。此外并责成中央银行对于解付侨汇所需钞券,尽量供应,迨战事结束不久,即将全部未解侨汇解清。

胜利复员,四联总处为督促中交二行及邮汇局恢复国内外机构,以利侨汇之收解起见,首由中国银行于三十四年九月派员随军往广东江门设立支行,其后并恢复新昌、台山、赤坎等办事处,交通、邮汇二行局亦先后在广东恢复行处,海外方面除原有纽约、伦敦、哈瓦那、加尔各答、孟买、雪梨等行处外,复员后最先复业者,有中交两行之菲列宾行处,其后复业者,有仰光、河内、海防、新加坡、槟榔屿、吉隆坡等处。

战后国际交通畅达,邮电无阻,各行局侨汇机构恢复后,有关侨汇之经收支解皆可直接办理,惟以(一)战后各国继续管理外汇,华侨汇款回国仍受限制。(二)战时南洋一带华侨损失甚重,汇款能力削弱。(三)国内物价不安,汇率脱节,华侨汇款大多流入黑市,致各行局经收侨汇仍未恢复旧观。

三十六年八月,政府改订外汇管理办法,总处为谋侨汇业务配合推进起见,曾就下列各点督促各行局努力推行:(一)由中国银行迅谋恢复战前海外机构,尤应注意南洋一带。(二)设法简化侨汇收付手续,而于时间上争取优势。(三)由中央银行于闽粤侨汇集中之区,宽筹头寸,俾随时支解汇款,以得侨胞之信任。(四)应由港穗等地行局阻止侨汇逃赴港澳,杜绝漏卮走私之弊端。上列各点经分别督促各行局办理,侨汇数额颇有增加。

5.收兑金银

二十四年,我国实施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政府曾委托各地行庄及邮局等机关代为收兑银币银类,期以集中准备,巩固法币信用,在收兑之初,社会人士多未明了收兑之意义,加以偏远及内地省份,仍多沿用硬币者,致有大量银币杂银依然留存于民间。抗战军兴,政府鉴于法币之发行准备,六成须为现金,若任令分散,不谋充实,不但影响币值,且无以适应战时增发通货之需要,而黄金一项,同时又为国际收支差额清偿之工具,尤宜大量收兑,故政府除加坚(强)收集银币外,又复颁布“金类兑换法币办法”,责成中中交农四行各地分支处办理收兑金类事宜。二十七年五月又以收兑工作缺乏统筹机构,效率未显,乃由四行联合设立收兑金银办事处,秉承四联总处之命,督促并指挥全国四行分支行处,办理收兑工作。

二十八年九月四联总处奉命扩大改组,即在战时金融委员会下设置收兑金银处,接办前四行收兑金银办事处之业务,因鉴于过去所采自由收兑方式,未著宏效,乃分区指定四行分支行处负责收兑,并普遍委托代兑,以促进收兑效率,计二十八年各省收兑单位为131行处,各省代兑机关二百数十处,三十年收兑单位,增至196行处,代兑机关为470处。

三十年八月英美封存我国资金,市场黄金价格上扬,牟利之徒私运金类出境,或匿藏不缴,收兑工作颇受影响。四联总处收兑金银处乃参酌市场价格及世界金价核定收兑牌价,一方面于交通要隘重要城市及产区设立检查队,严禁黄金私自交易,与偷漏出口。三十年十二月政府对日宣战,英美政府对我经济上及金融上之援助日见积极,金银收兑已无必要,经建议当局停止收兑工作并裁撤收兑机构。嗣奉行政院核准于三十一年四月将全部收兑业务移交中央银行接办,收兑金银工作即行停止。历年收兑金银数额列表如下:

6.敷设金融网

战前我国金融机构,多偏设沿江沿海一带,战时政府机构西迁,西南西北诸省成为抗战复兴之根据地,举凡增加生产、开发富源、扩大农贷、推进储蓄、收兑金银、畅通汇兑诸端,均有赖于普遍推设金融机构。惟是西南西北诸省地处偏僻,经济落后,四联总处为积极推动各行局前往敷设分支机构,以完成金融网起见,经于二十八年底订定“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方案”,凡适合下列原则之地区,如(一)军事上需要,(二)运输上之需要,(三)发展后方经济上之需要,(四)推行农贷业务上之需要,倘无四行之分支机构,至少应指定一行前往筹设机构,并与各省省银行机构之分布相互配合,期于每县有一银行。该方案内规定金融网之敷设,分三期进行。一律限于三十年底完成,计第一期截至二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止四行共设立行处213处,第二期截至二十九年底止,共增设行处57处,第三期截至三十年底止,共增设行处95处,三期合计365处,其中以四川省为最多,计119处,广西省次之,计43处,云南陕西二省又次之,各30处,其详细分布如下表:

续表

综计截至三十年底止,四行分支行处在后方各省者共450处,在国外者共19处,合共469处,各行所设简易储蓄处等尚不包括在内。

胜利以后,四联总处一面协导各行局恢复收复区行处,一面为避免金融机构过分集中沿海都市,适应全国经济内地尤其之需要,作统盘之筹划起见,经核定机构筹设及调整原则三项:

(一)今后各行局增设新机构,其地域分配应由各行局预先拟定,报由四联总处会商统筹。(二)各行局已设行处地点拟裁撤时,应叙明理由,先行商处再行办理。(三)各行局筹设机构,应尽量避免重复,各行局已设机构地区,亦应斟酌专业需要及地方情形予以调整。

兹将三十六年十二月底各行局库分支机构列表如后:

三、核办放款情形

四联总处核办放款,向以督促行局配合国策、协助生产为主要目的,其贷放范围,约可分为两大类:一为工矿生产事业贷款,凡工矿、交通、公用、盐务、粮食、贸易、出口,以及一般机关教育文化事业及政府机关之贷款均属之。一为农业贷款,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产运销、农村副业、农业推广、农业仓库、合作事业、土地金融等贷放均属之。兹将历年核办贷款方针,以及三十六年度贷款分析,列述如后:

1.工矿生产事业贷款方针之演变

二十六年抗战开始,政府颁布安定金融办法,限制提取存款,各地银根骤紧,尤以金融中心之上海为甚,四联总处为调剂市场需要,组设联合贴放会于上海,对同业及工商各业融通资金,其时贷款偏重于救济市场,故贷放予银行业者为数较多,该项放款由四行联合承办,按中央中国各35%,交通20%,农民10%分摊,至八月底总处复为调剂内地金融,扶助内地生产事业,经订定“中中交农四行联合贴放办法及细则”,四行合拨基金一亿元,并指定南京、汉口、重庆、芜湖、宁波、南昌、广州、无锡、郑州、长沙、济南等12地,先行设立贴放分会,办理当地农矿工商各业之贴放事宜。嗣复陆续于各重要工商业城市增设贴放会达35处,以资因应。当时贴放对象,以中央与地方政府机关以税收及债券抵借者为主,此外如储盐、屯粮、交通、教育文化、抢运战区物资等,亦分别视其需要,贷款协助,总计自贴放会成立以迄二十八年,共计贷出53000余万元,内中以中央政府及其附属机关借款最巨,占42.24%,次为地方政府及其附属机关借款,占20.62%,盐业占9.73%,金融业占9.30%,工矿事业占5.74%,交通事业占3.99%,商业占3.13%,农业占3.08%,慈善事业占1.38%,文化事业占0.89%。

二十八年十月四联总处扩大改组,即于总处战时金融委员会之下设置贴放处,处理经常事务,并设贴放审查委员会,专司贴放案件之审核,各地贴放分会归并于各地四联分(支)处,由总处直接督促办理贴放业务。总处鉴于以往之贴放投资,以政府机关及金融业之借款为数居多,而对一般工矿生产事业之协助,尚嫌不足,另订贴放原则四项如下:

(1)办理贴放应趋重于转抵押、转贴现,以期尽量利用商业银行及省地方银行之人力财力及其固有之机构。

(2)贴放及转贴放均应以直接及从事农工商矿各业者为限,而仍注意其用途。

(3)贴放应注重抗战必要与生活必需之各业与物品。

(4)地方政府机关非生产性质之借款,一律由财政部核转办理,四行承做贴放后,仍由财政部考核其用途。

二十九年初总处以核办贷款,个别应付,缺乏整个计划,乃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厘定“经济三年计划”及“金融三年计划”,将国营民营工业、交通、公用、贸易以及农林、水利等事业三年内所需资金,列一预算,作通盘之筹划,分别责由各行局予以金融上之协助,该项经济三年计划,分为工矿、交通、农林水利、商务贸易四部门,所需资金之筹措规定如下:

(一)与国防有关,寓有政府统筹管制性质之非直接生利之事业,其经费由国库支付。

(二)所创事业较有盈余把握者,由四行直接投资。

(三)业已完成之事业而需周转流动资金者,则由四行贷款协助。(www.xing528.com)

惟公营工矿事业因国库拨款往往受时间上之限制,为迅速便利计,经核准资源委员会所属事业机关,得以每年预算五分之二为限向四行透支应用,其他国营厂矿则按其需要随时申请贷款。至于民营工矿事业,复经制定协助民营工矿事业原则,凡经营工矿事业者有确实担保品皆予贷款,期限定为一年,利息按月息七厘计算,多方鼓励,以协助其增产。

自前项计划实施以来,盐务工矿交通贷款逐渐增加,政府机关及非生产事业贷款则大为减少,计自二十九年至三十年底两年内贷款,已有显著之改变,计核定贷款总额155000余万元,其中盐务与工矿两项贷款,共105000余万元,占贷款总额68%,跃居首位。次为交通放款、粮食放款及贸易放款,至政府机关贷款等则减至最小限度,仅占贷款总额2.5%。

经济金融三年计划施行甫及二载,太平洋战事发生,我国对外交通运输阻滞,物资内运困难,总处之贷放政策,不得不采取较为紧缩之措施,以便集中资力,协助增产,协助国防有关及民生必需品之生产事业,以谋战时经济之自给自足。经重行修订贴放方针对于厂矿之选择,更趋严格,凡适合下列条件者方予放款:(一)经济具有成绩者。(二)组织健全,技术及出品优良者。(三)机器设备原料能继续补给,并已正式开工或最短期内开工者。(四)借款用途正当者。

此外并订定“办理战时生产事业贷款实施办法”以为处理贷款案件之准绳,其内容要点如下:(一)各业因特殊情形不能提供原料物料或成品作为全部贷款质押品时,亦得以机器加入作为部分之质押品。(二)期限至多六个月。(三)利率视市场情形随时酌定(惟迄胜利以前,鲜有超过月息三分六厘以上者)。(四)质押品折扣按时价严实估计,最高以七折为限。对于放款之事先调查与事后考核工作,同时加强办理。

三十一年七月政府统一发行,四行实施专业,贴放方针虽未有更变,但以各行职责有别,乃规定所有工矿交通公用贸易等事业贷款及投资,分别性质,移归交通与中国二行接办,农业贷款移归农民银行接办(详见农贷部分),并规定其专业贷款不得少于贷款总额60%。至于政府机关以预算作抵之放款及同业放款等,则由中央银行办理。

三十二年总处为积极协助战时生产事业,复订定“三十二年度办理工矿事业贷款纲要”,预定工矿生产贷款总额,并以分配公营事业四成,民营事业六成为原则,又为解除生产事业购料困难,防止厂矿挪移借款起见,总处特联合各行局设立原料物资购办委员会,办理生产原料之购办,采取自购与代购两种方式,自购原料部分系由购料会自行购办,视需要情形配贷各生产事业,其物品种类以棉花、蚕丝、谷类、五金原料、煤焦、液体燃料等为主,代购部分则系委托代办性质,视申请借款机关所需原料种类,由该会审定后,交由各行局代为购办。综计三十二年度代购各项原料约42000余万元,自购原料达62000万元,三十三年度代购原料约49000万元,自购原料达108000万元,代购部分未予办理,并于是年八月将购料工作,全部结束。

三十三年工矿生产事业以物价与市场利率上扬,深感周转困难,总处复督促各行局集中资力,协助与国计民生有关之生产事业,并切实停止商业及消费性之放款,惟西北方面,经济比较落后,亟待开发,除农工矿各项贷款依照原有规定办理外,并准各行视实际需要酌做商业放款,其对象应以国营或省营机构为限,其放款押品种类,亦仅限于民生日用必需品及有关之原料。

三十三年底战时生产局成立,总处为协助其推进工作,对于钢铁等重工业方面予以巨额贷款。计迄至三十四年底四联总处核定工矿放款总额758亿余万元,内工矿放款374亿余万元,占总额50%,盐务放款占21%,贸易交通放款13%,粮食贷款4%,其他教育文化、善后救济等放款等为13%。

抗战胜利之初,物价普遍下落,银根趋紧,后方工厂维持艰难,倒闭堪虞。而收复地区工厂,又以被敌伪劫持破坏,亟待兴修恢复,总处为救济协助起见,于重庆等地举办紧急工贷,核定贷款总额50亿元,贷款厂家以战时内迁工厂为主,共291家,嗣于上海等地举办收复区复工贷款,于十月开始,以民营各厂矿为对象,截至三十五年七月底结束,共计核贷58件,金额704500万元。

三十五年五月,政府复员以后,收复地区疮痍未复,百废待举,总处为安定民生,协助经济复兴,是时之贷放方针以配合政府经济复员政策,平衡物价,促进生产,畅通贸易为主,对于贷款曾分别订定各行处理办法如下:

(1)为鼓励内地物资运销都市,畅通货运,将各地押汇放款改采宽放政策,尤注重民生日用必需品与出口物资之运销,曾先后订定“打包放款原则”及“放宽各行局承做押汇放款办法”,分行各行局遵照办理。

(2)对于若干种生产事业如棉纺织业、丝织业、染整业、轮船业等,则分别订定各种放款审核标准,凡适合规定之申请案件均照所定标准核给贷款,以期公平迅捷。

(3)若干种生产事业性质相同,分布区域甚广,单位散漫者,如盐、蚕丝等,过去各行局分头承做,贷额零星,经督导各行局组织银团统筹办理,并允许商业银行参加,使商业银行之资金,有一正当运用之途径。

又因工矿事业之请求,放宽贷款之押品范围,准以机器列入作押,经由总处订定“工矿贷款提供押品办法”,借款人如因原料成品不敷作押时,得以年龄在二十年以内之机器而适合制造标准者,作为部分之押品。

惟复员以来,工矿生产事业虽经总处核给贷款协助,但大部分仍感营运困难,在此期间,政府外汇政策,过于侧重安定市场,平抑物价,放任进口,致国外廉价物品源源输入,国内原有工业无力竞争,情势危急,三十五年十一月间政府修订外汇政策,并实行输出入贸易之管理,总处为谋配合起见,会商各有关主管机关,订定“协助生产实施纲领”,以协助国内工业,增加生产,抵补输入为主要方针,并督促各行局先就上海区举办临时生产事业贷款,嗣并核定办理生产贷款通则,责由各行局平、津、青岛、汉口、长沙、南昌、昆明、重庆等十地、仿照办理。

三十六年二月政府颁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取缔金钞买卖,严禁投机囤积,对于民生日用必需品之调节供应特予注意,总处为配合推行,乃订定“各行局放款业务配合民生日用必需品供应办法协助推进方案”,规定各行局放款,以协助粮食、纱布、食盐、食油、食糖之生产运销为主,其内容要点如下:

(一)各行局对各种供应物品之生产运销事业,除原已核定贷款方式外,应各别拟具协助办法。

(二)贷款押品,除原料成品外,并得准以厂房机件作押。

(三)各行局之分支机构,应协助物资供应机关向各产区及各生产事业采购物品,并得以押汇方式优先贷助。

(四)加强各行局仓库储押业务,以调节货流。

(五)生产事业运输物品,应予以交通优先便利,申请外汇与拨借供应物品,亦应予以优先核定。

(六)各行局及省市银行,经总处核准贷款者,均得向中央银行洽做转抵押。

(七)生产事业,借得贷款后,其产量、品质及售价,须按主管机关规定办理。

同年八月复奉主席指示,应防止有力厂商贷款囤货,并使确有协助价值之小厂均有贷款之机会。重新确定原则:

(1)放款应照下列优先次序办理:

(一)凡民生用必需品包括米、面、煤、花纱布、食油、粮、盐等七种产销事业,其产量不足,或供应失调,亟须增加生产,或加速运输者。

(二)凡基本工矿业,其产品为日用必需并足以代替舶来品者。

(三)凡交通公用事业具有关键性能,缺乏流动资金者。

(四)凡出口贸易事业,其物资足以换取外汇者。

(2)对民生日用必需品生产事业,应尽可能采用定货方式办理贷款,以便收回实物,协助政府掌握物资。

(3)放款之事前调查及事后考核应予加强,并普遍推动巡回稽核工作,以期核定贷款用途,得切实依照规定执行。

至是年十一月底,政府为防止年关前物价波动,紧缩市场信用,总处亦奉令转饬国家行局暂行停止各类放款,其到期者并一律收回。

〈后略〉

3.农业贷款

A.统筹农贷经过:战前农贷机关庞杂,贷款数额亦微。抗战初期除农本局、中、交、农三行及中信局继续办理外,余均趋于停顿,四联总处改组后调剂农村金融,增加农业生产,充实抗战力量,并避免重复偏枯计,于二十九年于总处内增设农业金融处暨农贷审核委员会、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统一全国农贷之审核设计与督导,并订定“农贷办法纲要”,积极推进农贷业务。

四联总处统筹农贷之初,将贷款方式分为“分区办理”与“联合办理”两种,普通农贷,以分区办理为原则,例如某行局在某一县区已办有相当成绩者,即由该行继续办理,某一县区内尚无中央金融机关,但在邻县已有机关者,即亦由该行就近派员前往办理。至战区或边区省份,以及特种贷款,如农田水利、农业推广等关涉数县或数省,非一行一局所能单独承办者,则由各行局照四联总处核定之比例联合摊放,并推定代表行负责办理。

又战前农贷多注意农村信用放款,四联总处统筹办理之后,即将贷款种类增列为农业生产、农业供销、农产储押、农田水利、农村运输工程、佃农购置耕地、农村副业、农业推广等八项,后又并为五种如下:

(1)“农业生产贷款”凡农民购置种子肥料耕牛等用途属之。

(2)“农产运销贷款”凡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用途属之。

(3)“农田水利贷款”凡开渠筑堰等有关水利灌溉等工程属之。

(4)“农业推广贷款”凡协助农业技术之研究,藉以推广优良稻麦棉种等用途属之。

(5)“农村副业贷款”凡协助农民利用农闲以经营副业(如饲养牲畜、纺纱织布、种果树桐树以及各种手工业等)之用途属之。

关于贷款限期,战前多在一年以内,四联总处为适应农村需要视贷款性质,分别予以规定,酌予延长期限短则一年三年,长则五年十年不等。

至于贷款地区,为补救以往仅限于交通较为便利、农业比较发达地方之缺陷起见,总处对于内地贫苦之农村、边远省份、战区及收复地区并规定普遍举办贷款。尤其边区与战区之农贷,不仅在调剂农村金融,促进生产,亦所以安定人心,充实边防力量,巩固抗战基础也。

B.办理农贷方针及办法:二十九年春总处为谋集中力量,推进农贷业务起见,特订定“农贷办法纲要”,于春耕之前,积极实施,该办法规定贷款区域应力求普遍,务使各农户直接享受贷款之利益,贷款数额亦予提高,以适应农民生产之需要,贷款手续则力求简便,以适应农村,并以四川、西康、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为中心区,尤以四川、西康为首要。又以农田水利贷款关系于农业增产至巨,并以此项贷款列为农贷之中心工作,督促各行局分别与各省省政府订定贷款合约,兴办各地之农田水利事业,当时水利贷款原则规定由省方自筹总额二成,余由银行贷放,贷款期限为三年至十年,亦有因工程特巨超逾十年以上者。三十年度农贷方针要点,为在后方注重粮食生产之增加及垦殖水利与农村工业等项,在前方则注重粮食生产之自给,并协助办理农产品运销等事宜,是年一月间,为简化农贷机构,首将农本局之农贷业务移交中国农民银行接办,原由农本局辅设之各县合作金库,亦由承办各该县农贷行局分别接收。

太平洋战事发生以后,办理农贷方针要点为:(一)依据紧缩放款与直接增加农业生产二原则,集中人力财力办理农田水利。(二)贷款用途,以直接有关当前军民需要,一年内确能增加生产为主。又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简易,且可利用农民闲力,收效甚速,总处为普遍推进起见,经订定“各县小型农田水利贷款暂行办法”,由中农行专责办理,规定贷款对象为农民个人,合法登记之合作社,以及专办农田水利事业之农民组织等机关,其用途为挖塘或浚塘,凿井或修井,修缮堤、堰、闸、圩,购置排水或汲水设备,及防止土壤冲刷之小型工程等,工程费用由借款人自筹二成,不足之数,由中农行贷放,贷款期限以一年为原则。

三十一年政府统一发行,实施四行专业化,农贷业务割归农民银行专责办理,所有中央信托局及中国交通两行之农贷业务,概于是年八月三十一日移交农民银行单独办理,各行局原有农贷人员及专办农贷机构均由中农行一并接收。农贷专业化后,总处除督导中农行推进业务外,关于农贷资金之筹措,一方面督促中农行尽量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同时并督促该行将过去所放工商贷款,逐渐移转于农贷方面。三十二年初总处为求土地生产之增加。并使土地合理分配,以实现平均地权政策起见,经成立土地金融小组委员会,订定“土地金融业务计划大纲”,规定要点如下:(一)扶植自耕农贷款,在三十二年度内,每一业务省份以洽办十县为原则。(二)土地改良重划及征收贷款,视事实需要,在各业务省份普遍办理。(三)照价收买土地及地籍整理贷款,在政府举办地价税及地籍整理地区,积极推进。(四)乡镇造产放款,则配合政府及地方自治机关,就各乡镇分别进行。

抗战胜利后四联总处为适应战后复员需要,于三十五年五月通过农贷方针如下:

甲、关于共同原则者

(1)贷款用途必须确能直接或间接增加农业生产,增进农民收益,改善农产运销,及促进外销者为原则。

(2)贷款手续必须切实按照规定办法处理,力求迅捷,适应农时。

(3)贷款利率应参酌各地情形,抑低农村利率。

乙、关于农业贷款者

(1)农业生产贷款以协助粮食(包括渔业)、衣着原料及重要外销农产品之增产为主。

(2)农田水利贷款应详察当地环境,因地制宜,大小型工程应予并重。

(3)农产运输贷款以协助农民自有产品之加工、储藏、运销为主,特产品尤应注意。

(4)农业推广贷款以协助优良品种与技术之推广为主。

(5)农村副业贷款,以协助各地特有副业之发展为主。

(6)收复地区紧急救济农贷,应迅速切实办理,以期收复区农民早复生业。

丙、关于合作贷款者

(1)凡已设之合作金库,应积极鼓励其增加社股金。

(2)对各级合作社及其他农民团体贷款,必须择其组织健全经营合理者,以求贷款之实效,兼以促进合作组织之改善。

(3)农贷人员应协助各级合作社推进农村储蓄,以期农村自有资金之集积。

丁、关于土地贷款者

(1)扶植自耕农贷款:此种贷款应注重贫农购赎耕地,解除自耕农高利负债,暨垦区与农田水利工程区域之自耕农创设业务,以逐渐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2)土地改良贷款:此种贷款应注重水土保持、碱土改良及垦植事业之发展,藉以防止地方损耗,促进土地利用。

政府复员以还,各收复区遭受敌伪长期破坏,农村凋敝,农民需资恢复生产,至为迫切,经决定举办收复区紧急救济农贷,由国库指拨专款,交由农民银行按各省实际需要,普遍贷予一般农民,作购置耕牛、种子、肥料、饲料之用。嗣后又陆续举办绥靖区小本贷款、黄泛区与淮泛区等救济性质之贷款,并与各地省政府善后救济机关密切连系,共策进行。

C.三十六年度农业贷款分析:三十六年总处之农贷中心工作,其主要目标有三:(一)继续推进业经核定之绥靖区小本贷款、淮泛区农贷及大型农田水利贷款。(二)积极举办棉花及烟叶两项农业增产贷款。(三)加强蚕丝、茶叶、桐油、粮食四项农产运销贷款,至土地金融贷款,亦继续积极推动。

三十六年核定各项农贷总额为13800亿元,又东北流通券20亿元,其对象为合作社、农会及其他农民团体等,兹分为普通农贷、土地金融贷款及灾区救济贷款三大类,分述如次:

(一)普通农贷 此类贷款,按其性质,可分为农业增产、农田水利、农产运销、农业推广及农村副业五种,就中以农业增产及农产运销数额较巨。农业增产贷款中,数额最大者为棉花及烟叶贷款,计占1340亿元,此为配合农林部棉产改进处及烟产改进处推广美棉美烟而举办者,估计推广棉田1000万亩,增产皮棉300余万担,推广烟田50余万亩,增产烟叶约80万担,计可减少外汇支出约5000万美元以上。

农产运销贷款中以江、浙、川、粤等省丝茧贷款为最巨,计占4600亿元,此项贷款,系行政院于三十六年四月间,依照经济、农林两部之请求核定交办者,当时以江浙等地,鲜茧上市,农民求售甚亟,而丝厂无力收购,特依照行政院颁订蚕丝产销计划纲要之规定,督促中农行贷款收购,并以所缫生丝,由政府定价收购,该项贷款办理结果,共计收回生丝9000余关担。

农田水利贷款可分为大型及小型两类,大型贷款之数额较巨者,例如四川梁滩河、沙河堡、导江堰、大围坝等四工程,贷款91亿元,广西石榴河24亿元,甘肃永乐渠27亿元等,小型贷款数额较巨者,例如河北省凿井贷款28亿元,湖南省抽水机贷款64亿元,江苏省抽水机贷款62亿元等,计至年底止,各省已完工之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共90处,约可灌田620万亩,其已贷款兴办尚未完工之大型工程,尚有23处,估计受益田亩将达89万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计6088处,凿井500余口,协助购买抽水机800余架,受益农田达435万亩,至贷款兴办尚未完工之小型水利工程尚有1108处,估计受益农田将为109万亩。

农业推广贷款,以推广优良品种为主,例如云南开远木棉贷款,安徽、芜湖等五县优良稻种贷款等。

至农村副业贷款,其主要用途,为手工、纺织、造纸、榨油、养猪、捕鱼等,例如四川璧山畜养及工艺贷款1亿元,湖南浏阳造纸鞭爆贷款3亿元,陕西、长安市等地纺织贷款1亿元,福建连城造纸贷款11000万元等。兹将三十六年内核定普通农贷,列表统计如次:

普通农贷分类表

(二)土地金融贷款 贷款总额为610亿元,包括扶植自耕农贷款,农地改良贷款,市地改良贷款,土地重划贷款,地籍整理贷款等,此项贷款系协助推行土地政策,现尚在试办时期,故数额较小,但其中如四川北碚扶植自耕农贷款及甘肃省农地改良贷款等,均已为中外人士所称道。兹将三十六年内核定土地金融贷款情形,列表统计如次:

土地金融贷款分类表

(三)灾区救济贷款 贷款总额为879亿元,其目的为配合戡乱军事及救济灾区农民,现已办理者,有绥靖区小本贷款,黄泛区还乡灾民复耕贷款,淮泛区春耕贷款,晋豫冀鲁四省匪旱灾区贷款,江苏、四川、广东三省水灾区贷款等各项贷额,均系行政院核定,贷款资金,除黄泛区外,亦均国库拨付,贷款用途,为购买农具、种子、耕牛及供应小工商业资金等,每户贷额约二三十万元,受益农民达300余户,兹将此项贷款列表统计如次:

灾区救济贷款分类表

4.利率政策

A.工矿生产事业放款利率

四联总处为鼓励战时后方生产,稳定物价,协助平价购销,核定国家行局放款,向采低利政策。抗战之初,规定贴放利息以月息七厘为原则,转抵押利率并应斟酌市面情形酌量减低。二十八年十月总处改组成立后,并规定四行对同业之转抵押或重贴现利率,得视放款性质,酌量放宽,差息三厘至五厘,以期利用商业银行及省地方银行之人力财力及其机构,以推进放款业务。

二十九年以前各项贷款利率平均在月息一分之下,二十九年之后,市场利率趋涨,总处核定放款利率亦逐渐调整,但三十一年以前鲜有超过月息二分以上者,嗣后逐渐增高,胜利以前,仍鲜有超过月息三分六厘以上者,复员以来,金融市场变化频繁,银根时松时紧,物价涨跌幅度增巨,利率一致趋涨,三十六年国家行局放款利息平均在月息五分左右。

总处核办放款以来,为适应各业需要,发挥贷款协助效果,核定利率稍有差别,大抵贸易运销放款利息较高,三十六年度最高为月息九分五厘,盐务工矿放款次之,最高为月息八分,交通公用事业贷款再次之,最高为月息七分五厘,惟最低亦有取息一分二分者,兹列表比较如后:

〈后略〉

【注释】

[1]原载《金融周刊》第4卷第43期,1943年10月25日出版。

[2]原载中国农民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农月刊》第6卷第3期,该章程由财政部核准备案。

[3]原载《经济汇报》第10卷第1期,1944年7月1日出版。该文原名“重庆市银钱业联合准备委员会之任务平议”,作者李荣廷。

[4]原载中华年鉴社编《中华年鉴》下册,1948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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