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由重庆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及重庆市银钱商业同业公会,遵照财政部所颁银钱业联合准备员(委)员会组织原则联合发起,经重庆市各银号钱庄依照协定之公约组织成立。凡加入本委员会之行庄均为委员行庄。
第二条 本委员会定名为重庆市银钱业联合准备委员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办理联合准备事宜。
第四条 本委员会存续期限,暂定为五年,但经会员行庄代表大会之决定,呈奉财政部核准,得缩短或延长之。
第二章 准备财产
第五条 委员行庄应于本委员会成立日,认定备缴之准备财产后,负随时缴足之责任。
第六条 准备财产以左列种类为限,并须经评价委员会审定合格,始得缴充。
甲、政府发行之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乙、经财政部核准之投资凭证。
丙、经放款委员会核定附带实物之放款凭证及押汇凭证。
丁、合于非常时期票据承兑贴现办法规定之票据。
戊、在本市内经过合法登记,并有市价随时可以变价之房地产。己、货物栈单立时可以变价者。
第七条 本委员会准备财产之缴退增减及管领等办法,另以规则订之。
第八条 本委员会收受之一切准备财产,完全产由中央银行代为保管。
第九条 委员行庄所缴存之准备财产,如遇市价低落,或有损坏之虞时,经本委员会过(通)知,应于三日内照数补足。如逾限不补,本委员会得处分其准备财产,以抵偿其所领公库证,有余交还,不足催补。
第十条 委员行庄对于本委员会所发公库证,向中央银行或其他行庄借款,到期延不履行其债务时,则为违背公约,本委员会得处分其准备财产,代为清偿,有余交还,不足就其本身之其他资产依法追偿。
第十一条 委员行庄,对于前条追偿债务及追偿后,仍不足之数,应按照当时折领之公库证数额比例负连环保证责任。
第三章 公库证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收受委员行庄所缴准备财产,应拟照估价70%,填发公库证。
前项公库证之发给,得应各委员行庄之请求,分次领用之。
第十三条 公库证为记名式。
第十四条 公库证得为委员行庄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委员行庄之借款保证品,放款行庄,应按公库证面额十足拆借。
第十五条 公库证之责任,由本委员会负之。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执行委员15人,组织执行委员会,由委员行庄代表大会就委员行庄代表中,用记名式投票选举之,任期一年,但连选得连任。
前项执行委员名额于必要时,得呈准财政部增加之。选举前项执行委员时,应以未当选之得票次多数5人为候补执行委员,依次选补,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任期为限。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委员5人,由执行委员用记明(名)式投票互选之。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附设评价委员会,办理准备财产评价事宜,由常务委员5人及另聘之专家6人合组,其组织及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干事一人,由执行委员会延聘之,干事商承常务委员会办理本委员会一切事务。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设办事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任用之。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应议决左列事项:
一、委员行庄议缴准备财产种类及数额之限制或变更之决定,下项决议或变更应呈报财政部核定办理;
二、准备财产之处分;
三、经费预算之核定;
四、决算报告之审核;
五、各项规则之审订;
六、常务委员会交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应至少每月开会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开会时,应有全体执行委员会过半数以上之出席,由常务委员会轮任主席,其决议以出席执行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之。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其他执行委员或委托所代表行庄之重要职员为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议应作成决议案,经主席签名,由委员会保存之。
第六章 委员行庄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行庄代表大会分常会、临时会两种,常会于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临时会经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因委员行庄三分之一以上书面请求随时召集之。
第二十七条 委员行庄各以负责人充任本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委员行庄代表大会非有全体委员行庄代表过半数以上之出席,不得开会。
第二十九条 委员行庄代表大会之决议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之。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变更本章程之定议,须有全体委员行庄代表过半数以上出席,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委员行庄代表大会适用之。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由执行委员会提出预算,经委员行庄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各委员行庄依照缴交之财产数目比例缴纳,或经大会决议兼采其他合理方式筹集之。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决算,编具左列报告,由执行委员会提交委员行庄代表大会请求承认:
一、资产负债表;
二、财产目录;
三、收支报告表;
四、公库证发行总报告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将准备财产种类数颇(额)暨填发公库证数额及其他工作情形,按月份报财政部暨中央银行查核。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行庄代表大会决议,报由两公会转呈财政部备案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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