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同业公会法及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
第三条 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重庆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事务所设于重庆第一模范市场第三十三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各项营业规章之厘定;
二、关于会员营业之统制;
三、关于会员营业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
四、办理合于第三条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项。
本条第二款之统制,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呈由主管官署核准后,方得施行;但会员代表出席不满三分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并议定限期,在三日内通告未出席之代表,依限以书面表示赞否,逾期不表示者视为同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本区域内经营银行商业之公司所设总店、分店、支店、办事处,不论公营、民营,除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外,均应为本会会员。
前项会员推派代表出席本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七条 本会每一会员推派代表一人,其担负会费满五单位者,得加派代表一人,以后每增十单位加派一人,但至多不得过七人,以经理主体人或店员为限。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以有中华民国国籍,年龄在30岁以上者为限。
第九条 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代表:
一、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三、褫夺公权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无行为能力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
第十条 会员举派代表时,应给以委托书并通知本会,撤换时亦同。但已曾选为本会职员者,非有依法应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换。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
第十二条 会员非迁移其他区域,或废业或受永久停业之处分者,不得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有不正当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得以会员大会之议决,通知原推派之会员撤换。
第十四条 经营银行之公司,不依法加入本会,或不缴纳会费或违反章程及决议者,得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按其情节轻重,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程序,为左之处分:
一、1000元以下之违约金;
二、有时间之停业;
三、永久停业。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处分,非经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为之。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15人,组织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5人,组织监察委员会,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用无记名连举法选任之。
选举前项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时,应另选候补执行委员3人,候补监察委员1人,遇有缺额时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当选委员及候补委员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5人,组织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就执行委员中用无记名连举法互选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常务委员;有缺额时由执行委员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任主席一人,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者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时,应就得票最多数之二人决选之。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之职权如左:(www.xing528.com)
一、执行执行委员会决议案;
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执行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审查执行委员会处理之事务;
三、稽核执行委员会之财政出入。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前项第一节之改选,以抽签定之,但委员人数为奇数时,留任者之人数得较改选者多一人。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会员代表资格丧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三、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四十三条解职者。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理第五条第三款所载事项时,得设各项特种委员会,各项特种委员会之委员,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就会员代表中推选之,其组织条例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均为各誉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事务所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及办事员若干人,商承常务委员会办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定期会议每年开会两次,临时会议于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察委员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第二十八条 召集会员大会,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之,但有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情形,或因紧急事项召集临时会议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开会时,由常务委员组织主席团,轮流主席。
第三十条 本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过半数者,得行假决议,在三日内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二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第三十一条 左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三分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在三日内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二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之处分;
三、委员之解职;
四、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人数超过300人以上时,会员大会得就地域之便利,先期分开预备会,依各预备会会员代表人数比例,推选代表合开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之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监察委员会每两月至少开会一次。
第三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能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三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开会时,须有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临时互推一人为主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一切事项。
第三十六条 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开会时,不得委托代表出席。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分会费及事业费两种。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比例,于其资本额缴纳之,每一单位定为国币15元,应纳单位多寡依照附表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九条 会员退会时,会费概不退还。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之预算、决算,于每年度终了一个月以内,编制报告书,提出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官署并刊布之。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事业费之分担,每一会员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50股。但因必要,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增加之事业费总额及每股数额,应由会员大会决议,呈经主管官署核准。
第四十三条 前条之事业费,会员非退会时不得请求退还,其请求并须于年度终了时为之。
前项请求退还之事业费,其结算应以退股时本会事业之财产状况为准。
请求退还之事业费,不问原出资之种类,均可以金钱抵还,退还事业费时,关于本会所兴办事业内之事务有未了结者,于了结后计算,并分派其盈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同业公会法及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办理之。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经会员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党部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并逐级转报中央社会部及经济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党部及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并逐级转报中央社会部及经济部备案。
本会会费单位会员代表及权数计算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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