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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1939年11月28日)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商业同业公会法及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第十四条经营银行之公司,不依法加入本会,或不缴纳会费或违反章程及决议者,得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按其情节轻重,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程序,为左之处分:一、1000元以下之违约金;二、有时间之停业;三、永久停业。

重庆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1939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同业公会法及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

第三条 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重庆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事务所设于重庆第一模范市场第三十三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各项营业规章之厘定;

二、关于会员营业之统制;

三、关于会员营业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

四、办理合于第三条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项。

本条第二款之统制,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呈由主管官署核准后,方得施行;但会员代表出席不满三分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并议定限期,在三日内通告未出席之代表,依限以书面表示赞否,逾期不表示者视为同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本区域内经营银行商业之公司所设总店、分店、支店、办事处,不论公营、民营,除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外,均应为本会会员。

前项会员推派代表出席本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七条 本会每一会员推派代表一人,其担负会费满五单位者,得加派代表一人,以后每增十单位加派一人,但至多不得过七人,以经理主体人或店员为限。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以有中华民国国籍,年龄在30岁以上者为限。

第九条 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代表:

一、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三、褫夺公权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无行为能力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

第十条 会员举派代表时,应给以委托书并通知本会,撤换时亦同。但已曾选为本会职员者,非有依法应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换。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

第十二条 会员非迁移其他区域,或废业或受永久停业之处分者,不得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有不正当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得以会员大会之议决,通知原推派之会员撤换。

第十四条 经营银行之公司,不依法加入本会,或不缴纳会费或违反章程及决议者,得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按其情节轻重,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程序,为左之处分:

一、1000元以下之违约金

二、有时间之停业;

三、永久停业。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处分,非经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为之。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15人,组织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5人,组织监察委员会,均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用无记名连举法选任之。

选举前项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时,应另选候补执行委员3人,候补监察委员1人,遇有缺额时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当选委员及候补委员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5人,组织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就执行委员中用无记名连举法互选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常务委员;有缺额时由执行委员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任主席一人,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者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时,应就得票最多数之二人决选之。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之职权如左:(www.xing528.com)

一、执行执行委员会决议案;

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执行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审查执行委员会处理之事务;

三、稽核执行委员会之财政出入。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前项第一节之改选,以抽签定之,但委员人数为奇数时,留任者之人数得较改选者多一人。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会员代表资格丧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三、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四十三条解职者。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理第五条第三款所载事项时,得设各项特种委员会,各项特种委员会之委员,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就会员代表中推选之,其组织条例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均为各誉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事务所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及办事员若干人,商承常务委员会办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定期会议每年开会两次,临时会议于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察委员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第二十八条 召集会员大会,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之,但有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情形,或因紧急事项召集临时会议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开会时,由常务委员组织主席团,轮流主席。

第三十条 本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过半数者,得行假决议,在三日内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二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第三十一条 左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三分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在三日内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二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之处分;

三、委员之解职;

四、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人数超过300人以上时,会员大会得就地域之便利,先期分开预备会,依各预备会会员代表人数比例,推选代表合开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之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监察委员会每两月至少开会一次。

第三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能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三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开会时,须有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临时互推一人为主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一切事项。

第三十六条 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开会时,不得委托代表出席。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分会费及事业费两种。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比例,于其资本额缴纳之,每一单位定为国币15元,应纳单位多寡依照附表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九条 会员退会时,会费概不退还。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之预算、决算,于每年度终了一个月以内,编制报告书,提出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官署并刊布之。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事业费之分担,每一会员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50股。但因必要,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增加之事业费总额及每股数额,应由会员大会决议,呈经主管官署核准。

第四十三条 前条之事业费,会员非退会时不得请求退还,其请求并须于年度终了时为之。

前项请求退还之事业费,其结算应以退股时本会事业之财产状况为准。

请求退还之事业费,不问原出资之种类,均可以金钱抵还,退还事业费时,关于本会所兴办事业内之事务有未了结者,于了结后计算,并分派其盈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同业公会法及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办理之。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经会员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党部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并逐级转报中央社会部及经济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党部及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并逐级转报中央社会部及经济部备案。

本会会费单位会员代表及权数计算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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