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保险是近代社会进化,工商业发达以后所产生的一种新兴事业。我国之有保险事业,为时不过数十年。清道光十五年,英商在香港创设友宁保险公司(按当时香港尚为我国属地,直至道光二十二年鸦片战役以后始割让于英),乃为国境内保险业之嚆矢,此后继工商业之发展,保险业日益增殖,其势力乃渐扩大。至光绪十一年,招商局鉴于船舶委托外商洋行保险,收费既昂,条件且苛,于是遂有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的设立,是为中国自营保险业之始。自是而后,国人对于保险观念,较为深刻,因此相率集资创办保险公司,企图与外商竞争,以挽回权利。不过一般保险机构,多系私人经营,专以赢利为目的,至于国营保险事业,则迄至抗战初期,于中央信托局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之经营保险业务时开始。
据民国二十六年陈郁先生调查,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99家,属于外商者150家,属于华商者49家,约为三与一的比例。外商更藉不平等条约为护符,为所欲为,择利而趋,以其雄厚的资力,压制国人经营,以致我国的保险业务,几全受其垄断。迄至抗战开始暨太平洋战事爆发以后,对外交通受阻,迨不平等条约取消,外人非法获益,已失保障,其保险业务,困难日增,交易则亦大受影响。因此一般外商经营之保险业,均已相继收歇。
战前重庆保险公司,仅寥寥数家,自抗战发生,国民政府迁都后方以来,工商业及运输业,均较前发达,重庆即成为保险业的中心地,民国三十二年统计,国人经营的保险公司,已有21家,在此21家之中,其为总公司者20家,为分公司者8家,另一家为代理处,其中人寿保险3家,简易寿险1家,人寿兼产物保险1家,盐傤保险1家,产物保险15家。截至目前为止,保险事业,俨如雨后春笋,相继设立,已增达53家,计外商保险公司3家(按此3家之业务均陷于停顿状态),华商保险公司50家。当此抗战方酣,胜利在望之时,并值社会生产资金极形枯渴,工商业俱形黯淡之际,而保险一业,独有迈进的发展,殊足令人玩味——兹将重庆现有各保险公司之名称、负责人、资本总额、业务、成立年月及地址调查,列表于后,以资参考:
重庆市保险业调查表(三十三年十一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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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项调查所示,重庆的53家保险业中,其为专营者48家,属于兼营性质者5家(就中中央信托局之人寿保险处,产物保险处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三家,系由中信局及邮汇局兼办,其余二家则为英商太古怡和两洋行兼营,惟自战事发生后,此二家之业务已陷停顿)。以资本额而论,在此53家保险业中,除资本额不详者9家而外,其余44家,资本额最高者为3000万元,最低者仅20万元,平均资本额则为580余万元。若分别观察其资本额,则资本为3000万元及2000万元者各一家,资本1000万元者12家,资本500万元者13家,6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者各一家,100万元者9家,50万元及20万元者各一家。由此可知重庆各家保险业之资本额,以500万者为最多,而以1000万元者(共12家)之资力总额最为大。但平均资本额仅580余万元,衡以当前物价上涨之高度,实嫌过于薄弱。
再就保险之类属言,除不详之9家外,44家保险业中,其属于人寿保险者,仅有4家,其余人事保险,意外保险,特种保险各只一家,其他37家,全为产物保险。关于此点,以后将详论之,此不备述。复次,就重庆保险业成立之时期而论,在44家保险业中(除成立时期不详之9家外)其为抗战以前成立者,计有9家,而在抗战发生以后成立者,则达35家。若从事更进之分述,则二十七年成立者2家,二十九年,三十年各成立一家,三十一年成立者5家。三十二年成立者8家,而三十三年迄至十一月底为止,设立之保险业共达12家。从此可知重庆保险业的极形发达,乃为自抗战发生以后特别是近两三年以内的事情,以次将分别论及重庆保险业的业务情形和其展望。
二、业务状况
重庆各保险公司的组织,大半由于洋行买办或外商专家设计,所以多与外国公司相仿,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本为近代最进步的企业组织,其种类异常复杂,有火险、水险、运输险(包括轮船、木船、汽车、飞机、火车、驮运、板车、邮包、停舶、水险等),船壳险,人身意外险,人寿险,盗匪险、茧钞险、信用人事险以及兵险等100余种,几乎有一危险发生,即有一种保险以相适应,不过大别之,可分为人身保险、特种保险及产物保险三类。
就目前重庆情形而论,特种保险,刚开始萌芽,仅中国农业及中国人事保险两家,产物保险特别发达,人寿保险较次之,53家保险公司中,除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及美亚人寿保险公司五家而外,余均为产物保险公司。查产物保险之所以如此发达,而寿险则相反者,(一)由于战事影响,不外下列几项原因:一般物价,不断上涨,商品原料机器等来源被阻,运输困难,物资奇缺,厂商为避免意外损失计,皆乐于投保。(二)敌机轰炸,常有遭遇意外风险的可能,故极欲投保,藉资保障。(三)产物保险较人寿保险期限为短,易收实利。(四)国民教育程度低,对于人寿保险无相当认识,且因国民所得有限,一般生计窘迫,实无投保寿险之资力。(五)战时生活动荡不宁,人民迁徙无定,更难于投保寿险。有此种种原因,所以造成目前产物保险特别蓬勃而寿险则否的景象。美国在十九世纪初年,亦有此种现象,人寿保险单的总额,除年金契约外,还不到100张,但至1926年,单是准备金一项,即已达到120万万美元,此项准备金总额,超过当时美国所有储蓄银行总共资产,几及当时所有国家银行资产的一半,等于当时全美物质财政总值的1/20。我们希望将来的我国保险事业,亦能步入此种境地!
保险资金的运用,各公司除了使投保的单位增多,与有效保额扩大之外,大部分的业务,则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所谓保险资金,包括保险事业本身的资本,历年的积余,以及为保障被保险人而设置的各项准备金。运用得当,以促进公司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反之,亦可以影响金融市场的波动,危害国家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法曾经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为:(一)银钱业存款,(二)信托存款,(三)以担保确实之有价证券为抵押的存款,(四)以人寿保险单为抵押的放款,(五)以不动产为第一担保的放款,(六)对于公债库券及公司债的投资,(七)对于不动产的投资(除营业用之房屋外,并规定不得超过资金及责任准备金总额三分之一),凡此七项规定均极切合需要,亦很合理。惟目前重庆的情形,各保险业的资金运用,不是以其所有资金,转放高利贷,即是以所收保费,兼营商品买卖,投机取巧,否则即为买卖黑市外汇与黄金。此种非法运用,若不加以限制,不惟无以管制商业资本,稳定物价,抑且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长此以往,保险业前途的危机,实不堪想象。
保险是一种社会事业,不但要扶助商业的发展,维持市场的稳固,而且还要顾及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福利,所以限制必须执行,而范围却应该相当放宽。因为现在社会资金,已极形游移浮动,如果限制过严,出路太窄,则保险业之资金必难得有效之利用,此不特足以促进保险业之发展,抑将危及其生存。反之如果过于宽滥,则适足助长投机,更当切戒。所以保险资金的运用,最好规定多投资于社会公用事业和一般生产业务,如自来水厂,托儿所,各种疗养院,公共宿舍,公共食堂,公共浴室,铁道汽车海空航运及轻重工业等的建设,都该由寿险的百分之几投资。更要本着公益的原则,配合战时金融政策的实施,由政府加以合理的审核和管制。另一面,并应对保险资金在公用事业和一般生产业务的运用上,予以保息保本的待遇,以示提倡。在保险资金的正常运用方面,既有保障,如能同时制止投机,严禁一切非法之经营,则保险资金当有大部或全部运用的可能。
分保:所谓分保,即公司经营各种保险业务,按照其资本总额的大小,分别规定其自保数额,而后对于超过自保数额的“溢额”,通盘筹划,拟定倍数,分让于国内外同业,洽定“溢额”再保险条约,而后再行分别约定超过条约分保的“溢额再保险”。分保本为推进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保险公司之成立,首先即须筹划其分保办法,与同业间签订分保合约,俨如一个联锁的保险圈,以适应业务的需要,而合保险业中危险分散,保障稳固的原则。现在重庆的情形,是保险业合作不够充分,本身资力薄弱,故每遇超出本身能力以外的保额,即须向其他公司分保。抗战以后,因物价较前高涨数百余倍,国内保险业的资力,实际上不能配合一般社会的需要,因此各保险公司,不得不将其“溢额”,转分国外,与外商保险公司,订立分保契约。同业的分保,本为危险的分散,而国外的分保,纯系片面的有去而无来,故巨额保费流向国外,因此再保险所得的佣金,竟成为各保险公司营业的唯一目标,自己似为外商保险公司的居间人,无形中替外商在国内推展保险业务。分保之后,虽可减轻本身的负担,但于保险事业,却无从发展。据民国二十六年调查,全国保险公司,每年保费总额,约达3000万元,外商占60%,约1800万元,华商占40%,约1200万元,(其中70%转向外商再保)。事实上华商仅实收13%,约400万元,而今物价继续飞腾,外汇上的损失,遂更可观。估计最近一年,由于保险交易流出的外汇,已逾英金50万镑,此后当属有增无减。据闻日本伦敦市场,对于数额较大的分保,常常拒绝接受,似已有达到饱和而不能尽量承受的趋势,如此漏卮,实不可忽视。在此外汇黑市猖獗情形之下,曾经一度酝酿成立中央再保险公司,直至今日尚未实现,最近渝市已有此种分保集团的组织,名为某某公司联合办事处,其用意不外垄断一般保险业务,进而操纵市场,独享结汇的利益。因此,中央再保险机构,实有及早成立的必要,再保险为保险事业的中枢,全国保险业的命脉,其使命之大,与其需要之切,已毋庸争议,我国保险事业的失败,无再保险机构实为最大的原因。今后为保全国力,协助抗建,惟有使其及早实现。此不仅可以挽回利润之外溢,而且还可促进民营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但其资金必须雄厚,信用必须昭著,组织尤应健全,运用更要灵活。对于国内各保险公司的业务,应规定其向中央再保险机构再保,以收集中之效,求其分配合理,并消除同业间不正当的竞争;对于国外同业的再保险交易,必须以平等互惠为原则。关于再保险外汇的支出,由中央再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管理外汇办法办理,其宗旨必须是配合国策,建立保险金融体系,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全发展,并从事战后复员时期整理收复区保险业的准备,如此始克充分负担其应负的责务。〈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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