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机构之健全与普及
(一)四联总处之设立及加强
中日战事爆发后,政府为稳定战时金融事业,曾饬令中、中、交、农四行组织“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集中四行力量以当调剂金融任务。嗣以政府西迁,战事转剧,而加强金融力量,尤为迫切,乃于二十八年九月公布“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四联总处乃根据该纲要规定,于是年十月一日改组,由中央银行总裁、副总裁,中国银行董事长、总经理,交通银行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农民银行理事长、总经理,及财政部之代表组织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综揽一切事宜,并健全内部组织,扩充业务。嗣因四行业务划分,由于事实上之需要,复于三十一年八月实行第二次改组,加强本身力量,而成为全国金融之总枢纽,兹将四联总处现在组织表列于下:
四联总处组织系统表
(二)西南西北金融网之敷设
财政部为活泼战时金融,发展内地经济,以加强抗战建国之力量起见,经商同四联总处,决定由中、中、交、农四行在西南西北各省重要地点设立行处,并拟订分期推进办法,以三个月为一期,每一期内应遵照规定,设立若干行,且指定四行中某一行应设立之地点。自二十八年一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共分四期,分饬四行积极筹备,统限于二十八年十二月底以前一律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嗣为补充金融网之敷设,并经由部会同四联总处议定四行委托各县省银行及合作金库代办银行业务办法,分行四行,迅速洽办,以期达到完成金融网之目的。至是年年底,西南西北金融网大体完成,战时金融之体系,于焉确立。
(三)省地方银行机构之推设
省地方银行之任务在调剂省区金融,扶助地方经济建设事业之发展,吾国各省省银行虽于民国初年即已设立,惟当时之省银行,实际上多为军阀筹措军费之机关,不恪尽其本身之职责。国府成立以后,财政部乃依照银行法令,加以监督管理,于是组织渐臻健全,业务亦能依循正轨发展。迨抗战以后,战区各省地方银行,虽蒙受相当损失,然均能在政府督导之下,增强力量,发展业务,并随时注意敌伪经济侵略,以适当之抵制方法,粉碎其阴谋。其余后方各省地方银行,除由财政部督饬强化机构,整饬业务外,并责成多行在本身区内普设分支机构,以完成地方金融网,对于推行中央战时金融政策,协助地方经济建设,颇多裨助。
(四)中中交农四行专业化
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之业务,自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五年期间内,迭经财政部予以厘定,明定中央银行为唯一之国家银行,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农民银行为扶助全国农村经济之银行,各专其业,分途并进,以谋银行制度之健全发展。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政府为提高中央银行之地位,并贯彻上述专业化之目的,实行统一发行办法,将钞票发行之权,集中于中央银行,同时分别切实调整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业务,各归专业,以前各银行应缴之法定存款准备金得分存四行之任何一行,兹亦一律缴存于中央银行,国外汇兑业务亦划归中央银行集中办理,中国银行则改为发展国际贸易之银行,农民银行为发展农村经济协助实现本党土地政策之银行,交通银行则仍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以期四行业务从此分头逐进,完成其伟大之使命。同时规定四行业务划分办法,以促其成。
(五)县银行之设立及其业务之督导
抗战建国,同时并进。而建国首要,在确立地方自治之基础。地方事业,经纬万端,尤赖有金融机构以利资金融通,协助开展,爰于二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由财政部通行各省政府酌量各地实际需要及经济情况,拟订分期筹设计划,送部核定,并督促各县积极筹设。同时因全国县银行遍设之后,自应专设机构,以监督指导其业务,乃于三十一年三月由中央银行设立县银行业务督导处,负责办理其事。该处并经拟订工作计划送部核定施行,现正逐渐展开工作中。
四、金融之安定与管制
(一)公布安定金融办法
八一三沪战发生,财政部为使各地金融免受战事之影响而发生波动起见,即颁布安定金融办法七条,限制提存,规定存户向银钱业收取存款,每户每星期只准提取5%,至多不得超过150元,惟八月十六日以后存入者则准随时支取,至工厂公司及机关为拨付工资或与军事有关者,得另行商办。嗣后为便利小额存户起见,对于原办法又稍加修订,凡小额存户之提取存款,除每星期仍不得超过150元外,将5%之限制取消,其目的尽在防止巨额提存资金逃避,以维护银钱业之安全。同时对存户生活费之支取,及必要正当之开支,仍予维持。抗战发生之初,全国金融之所以能保持安全者,实得力于此及时之措施。
(二)管理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为授受信用机关,与工商事业社会经济关系至巨,平时恒受政府之监督,战时尤应严密管理。抗战以来,财政部对于一般商业银行之管理,一方在防止信用膨胀,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平抑物价,一方在督导银行资金投放于生产建设事业,暨产销押汇增加货物供应,更同时改进银行制度,奠定战后金融基础,兹将战时各项主要设施略举如左:
甲、限制新银行之设立并调整分支机构。抗战发生后,沿海各地银行相率撤退后方,新设银行亦复不少,财政部为严格管理起见,对于新设银行,限制甚严,其分支行处之设立,亦以适应当地经济需要为标准,必于事先呈部核准,方得设立,务使其分散普遍,各地金融得以合理发展。
乙、提缴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提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中央银行集中收存,不特为保障存户权益及集中准备,而在战时则更有紧缩商业银行信用藉以协助平抑物价之功能。“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以所收存款20%为准备金转存当地中、中、交、农任何一行,四行专业化后,即改由中央银行集中收存,迭经严令督缴,全国各地银行均已一致遵行。此在我国,尚属创举,实为抗战以来统制金融之一大进步。
丙、取缔投机业务。战时物价,不免波动,银行业拥有大量资金,如听其自由买卖货物,势将影响物价,危害金融。当局为安定金融起见,对于银行直接经商囤货或间接代客买卖货物以及银行服务人员利用行款经营商业,一律严厉取缔,以澄清银行业务。
丁、督导资金运用。银行运用资金应以投放生产建设工业,协助抢购物资,增加后方物资供应为原则,故放款业务除有关国防及民生日用生产事业经主管证明外,普通工商业放款,皆须受部定数额及期限之限制。为切实控制商业信用统筹资金运用起见,复于各地设立放款委员会,专负各银行放款审核及各业资金分配之责。此外更拟由国家银行推行实业证券,督导各商业银行联合承销,俾以金融力量,促进生产事业之发展。
戊、统一银行会计科目。吾国银行会计科目,极不统一,检查统计,深感困难。本部实施银行检查后,深觉有统一规定之必要,因于三十一年十二月颁布划一银行会计科目,共分银行、储蓄、信托三部,于三十二年度施行。此举不仅对于银行管理工作便利滋多,即金融业务本身,亦得有重大之改进。(www.xing528.com)
己、推行票据。行使票据为建立信用制度之基础,其作用能发展经济,灵活金融,兼能代替通货,节约发行,更可由中央银行以重贴现方式,控制信用之数量。顾吾国信用制度,尚在萌芽时期,票据行使,尚不普遍。财政部为促进金融建设,树立现代化信用制度,于三十二年四月颁布非常时期票据承兑及贴现办法,并指定国内各重要城市,先后施行,一面会同中央银行组织重贴现审核委员会,以管理重贴现业务,于是市场信用制度,得以确立,而生产事业所需短期资金,亦得有充分之供给。
庚、废除比期制度并平抑市场利率。川省各地比期存放款利率特高,且收付时期集中,金融业易受压迫,财政部屡经筹议废止,惟以商场习惯,行之已久,因先制定比期存放款管制办法,限制其最高利率。至三十二年一月,乃实行废除,由中央银行改挂日折,一面由部督饬渝市暨各地银钱业公会切实平抑市场利率,并求其长短期之合理化,全国各重要都市金融机关存放款之利率并经商请中央银行斟酌各地情形分别拟定最高限度,报部核定,严格执行。
辛、举行检查业务管理。银行政策之实施,固须法令周密,但无监督实行之方法,仍难收实效。自“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修正施行后,本部为考核各银行是否遵行战时金融政策之规定起见,经即指派人员分赴各地银行举行定期及不定期之检查,以稽核各银行帐册仓库,并根据检查结果,分别予以指示纠正或依法处罚,其情节重大者,勒令停业,藉以取缔非法经营而整肃银行业务。
壬、审核营业计划及报告。营业计划书表示银行全年度营业方针,营业报告书则代表某一时期业务动态,二者之审核,实为控制银行最重要之双环。现行管理银行法令规定各银行于年度开始前,提供年度营业计划书呈部核准,嗣后各旬应造具营业报告,年终时编送决算表呈部查核。是以银行业务活动之开始及终结,莫不受政府之严密监督。
癸、管理外商银行。外商银行经部核准之在后方已设立分支行者,有汇丰、麦加利二家,除依照战时金融政策及管理本国银行一贯方针严密管理与监督外,并另订管制外商银行原则四项,以资依据。
(三)全国金融监理网之敷设
甲、分区设置银行监理官。管理银行应全国普遍实行,以我国地域之广,银行之多,及其种类之复杂,各地经济状况之悬殊,非设置全国监理网施行分区监理不足以收事前审核与事后稽考之实效。财政部为适应战时需要,除于部由钱币司设置稽核室专负银行检查及业务指导并兼管重庆区银行监理之职责外,更于成都、昆明、衡阳、贵阳、桂林、吉安、曲江、永安、屯溪、万县、内江、宜宾、洛阳、西安、兰州、迪化16都市,设置银行监理官办公处,选派监理官及其佐理人员,分赴指定地点,成立办公处,主持各该区银行监理工作,俾全国银行业务,悉臻健全,发挥金融力量,协助抗建大业。
乙、省地方银行及重要商业银行派驻银行监理员。省地方银行负有发展省区经济任务,责任至为重大,且战时因筹码不足多有发行小额币券者,本部为实施全面统制计,业经遴派各地驻行监理员执行监理任务,并与银行监理官配合办理,以收严密管理之效。
五、战时金融之特殊设施
(一)贸易工矿农业三调整委员会之设立
当卢沟桥事变发生之初,人心惶恐,财政部为应付非常,经颁布安定金融办法及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施行,嗣后情势稳定,顾欲持久制敌,必须增加生产,便利运输,以争取最后胜利。因于二十六年九月中拟具增进生产及调整贸易办法大纲,呈奉委座批准,并经国防最高会议通过施行,于军事委员会下设置农产、工矿、贸易三调整委员会。二十七年一月军事委员会以中央调整机构案,决定将所属农产、工矿二调整委员会改隶经济部,贸易调整委员会改隶财政部。嗣为促进对外贸易起见,经核定将贸易调整委员会改名为贸易委员会,使成经常性质之机构,另拟具财政部贸易委员会组织规程,呈经行政院修正通过,转奉国民政府核准备案,由部公布施行。
(二)战时兵险之举办
抗战发生以来,吾国海岸被敌人封锁,各地时遭轰炸,当时华洋各保险公司对于货物之运输及储存,一律拒保兵险,以致贸易停滞,物资未能畅通。二十六年十月财政部因拨付国币1000万元,委托中央信托局办理战时运输兵险。武汉撤守之后,当局为保障后方生产事业,充实抗战资源,复经呈行政院先拨1000万元委托中央信托局办理战时陆地兵险。兹将运输兵险与陆地兵险之经过概况,分别略述如次:
甲、运输兵险。战时运输兵险始于二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其承保范围以在水陆空运输之农产品、矿产品、工业制造品、国际贸易物品、运输工具及运输员工六项为限。运输路线分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四种,各线保险费率由中央信托局参照危险程度,加以订定。兹将中央信托局历年承保运输兵险金额列表于左:
乙、陆地兵险。战时陆地兵险始于二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其保险标的以存储或坐落国内后方且与抗战民生有关之左列三种为限:
(1)存栈货物(包括农产品、矿产品、工业制造品、国际贸易品)。
(2)生产工具(包括投保工厂之机器与直接关系生产之厂房等)及必须存储之原料。
(3)建筑物(以在营业中之仓库工厂为限)。
前项兵险保险范围,以飞机射击、空战及防空炮火所致之损毁及延烧之损失及因从事消灭前项灾害而致损毁之损失为限,保险限额原规定第一限额为200万元,第二限额为150万元,三十年为适应各方需要,经改订为第一限额300万元,第二限额则以不超过第一限额为限。嗣以陆地兵险限额虽经一度提高,仍感不敷,为充分保障战时生产计,复于三十一年十二月核准提高第一第二限额共为1000万元,并扩充承保范围,凡经营商业之建筑教育、社会、卫生、交通事业之建设物,公共机关之办公房屋、必要用具、运输工具等项,均已包括在内。兹将中央信托局历年承保陆地兵险金额列表于左:
(三)地方金融会议之举行
抗战发生之初,财政部对于农、工、商、矿各种资金之流通,即曾规定中、中、交、农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于各地设立贴放委员会,办理贴放事宜,又依照增进生产及调整贸易办法大纲,设立农产、工矿、贸易三调整委员会,由部拨给资金,从事调整,以扶助生产,便利运销。推行以来,多数地方虽赖以维持,而整个内地金融,仍感枯窘,如欲增加生产,达到自给自足之鹄的,自须多方努力,使资金流入内地,遍于农村。二十七年四月,财政部经遵照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议决之非常时期经济方案之方针,约集专家,再三研究,规定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十项,于是月二十八日由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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