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三年计划之实施,经遵奉主席四月八日批示,拟订本年度(二十九年)实施计划,提经同月九日本处第二十五次理事会讨论,并呈请主席核示,原案如次:
甲、调节法币流通
一、本年度必须支出法币
数估计本年度必须继续支出之法币约需3950000000元。各项支出估计如下:
(甲)国库收支短亏数,据财部估计为3500000000元。内除应付银行垫款利息约4万万元,系划账方式无须付出现款,及其他划账支出约计1万万元外,实际必须支出现款数额,约为3000000000元。
(乙)四行承做各项投资放款收付相抵之余额(即放出与收回之差数与经济方案内所列之数不同)共计约500000000元,其细目如下:
农业 160000000元
工矿业 100000000元
交通事业 100000000元
四行联合贴放 140000000元
合计 500000000元
(丙)收兑金银应付国币数 150000000元
(丁)吸收华侨汇款应付国币数 300000000元
共计 3950000000元
二、收回流通法币之办法与估计
(甲)吸收存款
四行及中信局应积极吸收存款以收回市面之游资,其办法及估计收存数如下:
(一)应特别注意吸收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
(二)应普遍提倡建国储金并推销建国储蓄券。
(三)应以实际收回法币为目的。
(四)在内地应斟酌情形提高定期存款利率,以周息八厘至一分为标准。
(五)按照二十八年度各行局存款增加之标准,规定各行局于本年度内应设法增收存款之数
如下:
中央银行 500000000元
中国银行 500000000元
交通银行 200000000元
农民银行 150000000元
中央信托局 50000000元
共计 1400000000元
(乙)募集国内债捐与增加税收
(一)推销公债由财政部会同各行局积极办理,期于本年内销售300百万元。
(二)募集捐款由各方面为大规模继续不断之推动,期于本年内募集200百万元。
(三)增加税收两年以来国库短亏日巨,而各种税率并未提高。目前后方人民收益增加,各种工商事业大部获利倍蓰,负担赋税能力实较以往为大。财部似可酌量提高税率(如所得税率),积极举办新税(如战时利得税遗产税等),推行专卖制度(如烟酒专卖),并整理旧税,以裕税收。希望本年度能增收100百万元。
三项合计共约600百万元。
(丙)其他金融机关吸收存款
按照第四章管理其他金融机关之办法,加紧督促管理,使一般商业银行,各省地方银行及邮政储汇局,一体努力吸收存款。估计本年度当可增收400000000元。
(甲)(乙)(丙)三项合计共为2400000000元。
与第一项支出法币数相较,尚差1550000000元。应就下列三、四、五各项努力办理,以减少增加发行后,对于法币价值之影响。
三、推广法币流通地区
目前各省内地仍有使用硬币或其他通货者,仍感法币缺乏。四行应依照完成金融网计划,积极在后方各地增设行处,以期法币深入内地,代替硬币或其他通货之流通,并供给缺少法币各地之需要。估计本年内继续推广法币在内地之流通,虽增加发行而不致影响法币价值之数额,约为800000000元。
四、积极推行小额币券
小额币券系由四行代财部发行,过去因印刷费及运费须由发行银行负担,致多障碍。总处现已商定集中订印小额券办法,所有印刷运输等费,均由财部负担,并由财部在内地筹设印刷局,印刷比较方便,成本亦可减低。预计本年度推行小额币券成绩必较往年为优,全年估计可达400000000元。小额币券之推行,一方系适应社会各方急切之需要。而其数目零星,不易凑成巨数,虽增发亦不致影响法币价值也。
五、维持法币在游击区之流通
估计现在流通于游击区之法币,华北约3万万元,华中约10万万元,华南约2万万元,共计15万万元,占目前流通总额三分之一。吾人必须竭力设法使此项法币继续流通于游击区内,其目的不仅在维系游击区之人心,保持我方之金融势力,而为避免后方通货膨胀计,亦必须保持法币原有之流通地区。勿使流回后方,予敌伪以滥发钞券之机会,而促成后方之通货膨胀。
六、各项收付估计之比较
依照前项估计,本年度增发法币数额大致需16万万元。但因推广其流通地区与推行小额币券之结果,其中约12万万元不致影响法币之价值。故本年度收付相抵,实际将影响币值之数约为4万万元,如流通于游击区之法币能继续维持现有状况,而后方经济开发,按照经济方案努力迈进,则各项生产事业发达,人民之经济力增厚,生活水准提高,交易数量随之扩张,法币需要亦必比例增加,增发之数,似不足深虑也。
七、其他应特别注意之事项
关于运储钞券供应各战区军民需要一节,前曾规定分区运储办法如下,自应继续认真办理。
陕甘豫宁青区 100000000元
中央 40000000元
中国 10000000元
交通 10000000元
农民 40000000元
桂粤湘鄂区 200000000元
中央 85000000元
中国 45000000元
交通 35000000元
农民 35000000元
浙皖赣区 100000000元
中央 36000000元
中国 33000000元
交通 17000000元
农民 14000000元
右列数额,为四行在各区存储钞券总数之最低限额,必须随时运济。
(甲)兑换破损钞券
便利破损钞券之兑换,乃维持法币信誉之重要方法。四行已与邮政储金汇业局,浙江、广东、湖北、湖南、河南各省银行订立代兑合约,给予百分之二之代兑手续费,并分别拨付代兑基金,以资鼓励。至各地之四行,应不分彼此,一体照兑,迭经函饬各分支处遵照办理,并于各行门前悬挂“收兑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破损钞券”招牌,便利人民兑换,而免办事人员藉故推诿。
(乙)便利内地汇款
内地汇款,尤其由口岸或接近口岸各地汇入内地之汇款,四行应尽量承做,并予以便利,以协助后方工商各业之发展,而使法币消纳于内地。四行在内地增设之行处,必须充分准备钞券,适应需求。
乙、管理外汇
一、外汇之需求
本年度需用外汇除易货及支用货款外,估计如下:
教育外交侨务卫生医药等 200万镑
依照滇省出口结汇办法应拨云南省政府 160万镑
依照桂省出口结汇办法应拨广西省政府 90万镑
易货货品出口及输入材料等所需运输费用 450万镑
核定商汇 100万镑
平衡基金 1000万镑
共计 3300万镑
二、外汇之收入
侨胞汇款 500万镑
输出金银 300万镑
出口货物结汇(易货部分除外)1000万镑
海外募集债捐 200万镑
共计 2000万镑
依据过去情形,估计本年度外汇收入如下:
右列一、二两项合计,预计本年度外汇收支相抵尚短少1300万镑左右。(www.xing528.com)
三、节省外汇支出
今后外汇支用,自应力事撙节,下列各点尤应特别注意。
(甲)经济建设及开辟交通事业之不能于一两年内完成者,似应从缓举办,并尽量利用本国物料代替洋货。
(乙)侨务党务外交及留学生需用外汇,似应从严限制。
(丙)各机关因购买材料,派驻国外各地之人员,仍应切实统筹划一,并限制其开支。
(丁)严格执行限制进口办法,以便减少商汇之需要。
(戊)平衡基金之运用,应力谋以最少之基金,得最大之效果。
依照右列各项严格办理,全年望能节省300万至500万镑。
四、增加外汇收入
(甲)便利侨胞汇款。自广州、汕头、中山、厦门各地沦陷后,侨胞汇款,颇受影响。惟目前国际局势不定,华侨以外币折汇回国,又甚合算,各行局自应力谋便利侨汇,期能较去年增加二三百万镑。便利侨汇应切实注意下列各点:
(一)应在海外增设行处,并选派得力人员前往办理,以便揽收。
(二)闽粤两省银行,应同时注意揽做侨汇,将其收得外币,随时拨交中央银行。
(三)邮政储汇局应与侨批业切实联络,给予适当佣金,将所收外币转交中央银行。
(四)四行应在闽粤两省内地充分准备法币,以便随时支付汇款。
(五)海外部及各地使领馆应随时劝导侨胞团体,务使侨胞汇款均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闽粤两省银行及邮政储汇局汇付。
(乙)改善收兑金银办法并加速开采。去年收兑生金达30万两以上,惟仍不免于偷漏隐藏。其原因或由于收金牌价常较上海标金牌价为低,商人以走私出口为有利。而生金量小值高,检查不易,致多偷漏,民间藏金亦多隐藏不兑。今后当遵照主席面谕采金不计成本之意旨,对于收兑挂牌价格,量予提高,随时以上海标金价格为准,使商人走私无利可图,民间藏金乐于交兑,收兑数量当可增加。惟检查制度不宜遽废,盖商人亦有以携带生金为资金逃避出口之工具也。
至于加速开采一节,据经济部采金局计划,正在积极推进中。倘有资金不敷周转时,四行当尽量予以协助。
甚望本年度收兑及开采生金数量,能较去年增加10万两,约合英金100万镑。
(丙)增加输出物品。关于改善出口贸易办法,已另拟方案。遵照主席面谕贸易不计盈亏之原则,斟酌各地情形,提高收购价格,并以代保兵险便利运输等方法,协助商人出口。主要方针在一方面鼓励出口物品之增产,一方面扶助商人经营出口,以补政府机关之不足,全年望能增加出口物品二三百万镑。
(丁)海外募集债捐。去年海外募集债捐共200余万镑,自汪逆伪组织成立后,海外侨胞爱国心切,捐输款项必更踊跃,又政府发行之金公债,去年按期抽签还本付息,信誉卓著,均应普遍鼓吹,激励侨胞爱国热忱,或继续捐输,或购买金公债,以较去年增加100万镑为目的。
(戊)增收外币存款。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办法,已由财政部公布施行。中国银行业经举办,交通银行亦将举办。该项办法给息优厚,保障确实,似易招徕。惟创办之初,成绩难期圆满,本年度期能收存100万镑左右。
估计各项增收外汇约500万至700万镑。
故就第三项节省支出与本项设法增加收入各项计算,本年度预计短缺之外汇数额,大致当可弥补。如能于此时继续借到若干外债,则调度更易。
五、平衡外汇基金工作
前已言之,今后应继续维持法币在游击区之流通,平衡外汇基金之运用,实为维持其流通之重要方法。必须法币在国际市场有适当而比较稳定之价值,而后人民乐于使用,敌伪无法禁止。且法币对外汇价格之比较稳定,关系法币对内信用与后方物价之安定至巨,似宜尽力为之。目前颇有主张平衡基金应在后方运用,在后方创造国际市场,以免敌伪套取,并鼓励资金内移者。此种论调,似未顾及其将来之结果。如后方任何地区能自由买卖外汇,则后方剩余资金必大量逃出。而所谓资金内移者,只是钞券内移,即津沪等处之四行收进法币,后方之四行付出法币。驯致游击区法币流通额日减,后方流通额日增,予敌伪以滥发伪券之机会,而促成后方之通货膨胀而已。故权衡轻重似仍以在上海继续办理平衡工作为宜。至防止敌伪套汇一节,自应责成主办人员,切实注意。其运用方法,亦宜力求灵活,采取机动方式,于社会不知不觉中出之。庶几涨跌之权操之在我,而基金之售出与补入,亦易着手。
六、防止资金逃避
限制口岸汇款及限制携带现钞出境办理,施行已久,用意在防止资金外流,以免人民套买外汇,压低汇率。故两年来,法币汇价尚能相当稳定,自应继续认真办理。原定办法,似无更张之必要,惟今后各区经济委员会应与各地海关密切联系,严格防范。
丙、破坏敌伪金融经济之阴谋
一、敌伪之阴谋查敌伪在游击区内关于金融经济之阴谋,大致不外下列数种:
(甲)设立伪银行,发行伪钞,强迫行使军用手票及伪法币等,以期换取法币,抢夺金融地盘。
(乙)破坏四行业务,并迫诱商业银行为其利用。
(丙)抢购物资,并霸占原有之工商业。
(丁)劫夺各种税收。
(戊)推销仇货。
二、一般之对策
就一般而论,今后应就下列各项加紧进行:
(甲)党政军各级宣传机关,应不断在各战区及游击区对人民宣传敌伪钞券之无价值、无信用,与供给寇兵屠杀民众之情形,使人民一体拒用,其宣传材料由总处供给。
(乙)各战区经济委员会应与当地军政长官商定办法,严惩使用敌伪钞券,走私资敌,及推销仇货之奸商,以儆效尤。
(丙)对敌伪经济封锁办法,应由各战区负责人员切实执行。
(丁)各战区经济游击队应积极活动,破坏敌伪在游击区之贸易机关、工矿场所及农村工作等。
(戊)外交上应特别注意联络英美法各友邦,使其于一方面切实协助我国金融之稳定,维护我在租界之金融机构,他方面并以种种方法防止敌伪金融经济之阴谋。
三、华北方面
今后应特别注意事项如下:
(甲)中中交三行仍应继续严守立场支持业务。
(乙)平津两地所存白银五千余万元,应尽力保存。
(丙)暗中联络商业银行及外商银行拒用伪钞。
(丁)尽量避免上海支付汇款。
四、华中方面
以上海为中心,亦为应付敌伪金融最重要之地区,下列各项应特别注意:
(甲)四行应加派得力人员,暗中布置策划应付并随时将消息报告总处。
(乙)加紧联络商业银行,巩固金融界之阵线,免被敌伪引诱而为四行对敌伪斗争之辅翼。
(丙)指定金融界领袖授以权责,协助四行暗中应付。
(丁)对于外商银行之联络,四行应不断注意。并应将各外商银行之态度与其业务上有关我外汇收支之情形,随时报告总处。
(戊)〈略〉
(己)平衡基金之运用,须严防敌伪套取。
五、华南方面
(甲)应由中交两行、闽粤两省行及邮政储汇局等,积极防止敌伪利用侨批业吸收华侨汇款。
(乙)粤省行发行之毫洋券为粤省流通最多之货币,已由四行商定维持办法,并防止敌伪造谣扰乱。
(丙)香港分处应切实注意粤闽两省金融演变情形,随时报告总处。
六、总处方面
现设有特种小组会,由四行指定负责人员,随时商讨对付敌伪金融办法。查目前情形,仍以上海为最要,似应指派重员密赴香港接洽布置。
丁、管理其他金融机关
一、概述
抗战以来,组织四联总处,战时金融政策赖以推行,四行之业务设施,亦多以协助抗战为主。但两年余以来,四行独负战时金融之重责,而其他金融机关不与焉。今后抗战建国,除军事以外,实以稳定金融,开发经济为首要,四行自当遵照政府政策,协力迈进。但其他金融机关,亦必须令其与四行步调一致,庶金融政策之推行,普及于全体金融界,至少亦应使其业务经营,不与四行工作相抵触,而后政策之推行,乃易收效。
二、一般商业银行
自改革法币,集中发行后,商业银行多感营运之困难。但抗战以来,一方面赖政府安定金融,限制提存法令之保障,一方面以公债股票等向四行押借款项,资金周转,反趋宽裕,一部分商业银行之业务,遂有与战时金融政策背道而驰者。例如套买外汇,坐收厚利,屯购物品,待价居奇,或从事国外股票之投机,助长内地资金之逃避,尤以上海、天津等埠及后方重要城市之商业银行为甚。目前情形,欲为严格之管理,自非易事。操之过急,反恐偾事。财部与总处及四行,似应以私人联络及法令限制等种种方法,使一般商业银行做到下列各点:
(甲)遵照政策,努力吸收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并以所收款之若干成,转存四行。四行亦优给利息,以资鼓励。
(乙)投资放款业务,应以协助生产事业之发展为唯一目标,切实防范直接间接助长屯积居奇、抬高物价情事。
(丙)限制买卖外汇及国外股票。
(丁)限制内地汇往口岸之款项。
(戊)制止其他一切违背战时金融政策之行动。
查商业银行领袖中,不乏深明大义之人,似应先行接洽,然后订定办法,通令遵行。至银号钱庄之业务,当依照管理商业银行办法,一体办理。
三、各省地方银行
过去不啻为地方当局之外库,北伐以前,多以滥发钞票闻。改革法币后,逐步整理,渐趋正轨。抗战以来,因种种特殊原因,又多分歧。前年(二十七年)五月间,财部颁布健全地方金融机构办法,以便利地方银行领用小额币券,充实其资金为主旨。并两度召集地方金融会议,指示各项方针。同时为防范敌伪换取法币计,特准接近战区各地方银行,发行地方钞券。截至现在,各省地方银行发行钞券总额,估计又逾50000万元。但应缴准备金及其他办法,多未遵照财部规定办理,渐有滥发之现象,于整个金融计划难免发生不良影响。且各省地方银行与地方财政之关系,过于密切,而战时金融政策则未能注意遵行,爰拟依照下列办法之加紧管理。
(甲)切实管理各省地方银行之发行,严定审核发行、缴交准备办法,已由总处订定管理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及辅币券办法,转咨财政部办理。
(乙)财政部派驻各省地方银行之金融监理员应切实行使职权。
(丙)拟请财政部令饬各省地方银行,将每月营业情形,详报财部及总处备查。
(丁)各地四联分处及战区经济委员会,应负监督地方银行之责,随时陈报备核。
(戊)必要时由总处会同财部派员考查各省地方银行之业务。
四、邮政储金汇业局关于邮政汇兑及储金业务,于民国十八年由邮政总局划出,另设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主管其事,直接隶属于交通部。二十四年后,改隶邮政总局,该局现有分局十余处,办理储金局所700余处,通汇局所2000余处(均由邮局代办),为全国零星储蓄及小额汇款最普遍之金融机关。近年对于吸收侨胞汇款亦具成绩。但该局至今仍由邮政总局管辖,于战时金融政策之推行,难免隔阂。兹拟按照下列项各办法,力谋调整。
(甲)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业务,在抗战期间,划归本总处监督管理,其行政事项,仍由邮政总局负责。
(乙)该局办理各项储金,应遵照总处方针办理,按月报告。
(丙)该局汇出款项,及吸收侨汇业务,应遵照总处方针办理,按月报告总处查核。
(丁)该局所收存款,应一律分存各地四行,优给利息,以较邮汇局所付利息加高一厘至二厘为原则。其无四行地点,并应存放四行指定之银行。
(戊)各地四联分处,应负监督该局分支局所业务之责,必要时由总处会同交通部派员查考其业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