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为适应抗战时期调剂内地金融扶助农工各业增加生产之需要,特订定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
二、各地方金融机关如依照本纲要第三条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者,除旧有业务外,应增加下列各项业务:
2.农产品之储押
3.种子肥料耕牛农具之贷款
4.农田水利事业之贷款
5.农业票据之承受或贴现
6.完成合法手续及有继续收益之土地房产抵押
7.工厂厂产之抵押
8.工业原料及制成品之抵押
9.商业票据之承受或贴现
10.公司债之经理发行或抵押
11.照章发息之公司股票之抵押
12.农林渔业矿业出品及日用国货商品抵押
三、财政部特准各地方金融机关依照第四条规定之准备,领用中中交农四行之一元券及辅币券,其领用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四、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之准备规定如左:
1.法币
2.中央政府发行之公债及经中央核准发行之地方公债
3.完成合法手续并有继续收益之土地房产及工厂厂产(www.xing528.com)
4.农产品
6.工业原料及其制成品
7.附有提单、仓单暨保险单之商业票据,其期限不逾120日者
8.继续还本付息之公司债
9.照章发息之公司股票
10.农林渔业矿业出品及日用国货商品
上列第一款之法币不得少于20%,第二款之公债不得超过30%,其余以第三至第十各款充之。
五、凡领用一元券及辅币之金融机关,由财政部指定当地或就近中中交农四行或四行中之一行人员,负责考核其业务,并检查账目,按旬报部查核,如有应行检举事项得随时密呈,必要时并由部指派专员前往检查。
六、中中交农四行所收领券准备,应负责保管,并按月制成分类表报部查核。
七、凡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之金融机关,如不依照本纲要规定之业务办理,即停止其领券,并将其已领部分之准备处分之。
八、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之期限及搭配成分暨印制费之规定如左:
甲、领用期限以二年为度期满得延长一年。
乙、券额成份60%为一元券,40%为辅币券。
丙、印制费除以第四条二成法币准备项下应得之存息抵充外,每领券100万元应缴印制费25500元,多寡以此类推。
九、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之规则,由中中交农四行按照本纲要,会同拟订,报部核定施行。
十、凡地方金融机关关于农业上之各种放款,得与中国农民银行及农本局合作,其单独放款受押之农业抵押品,亦得商向当地中国农民银行或农本局转抵押,其关于工商业等之抵押品得商向当地中国交通两行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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