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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对于上述案例中诸多接受过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将不得不因下列现实,而面临严重萎缩的局面。其一,多数精神病人或许终生难以治愈,其社会危害性也将被大大延长。况且,在治疗期间,极端情况下,也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严格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确可以防止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但是,必将导致其他急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难以控制。

防范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

上述案例中的精神病人在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前,媒体报道的信息表明,有五人曾不同程度地接受过治疗,占50%。如,案例五,王某,2012年9月,入大兴区精神病院治疗,2013年1月出院;案例六,陈某,多次入市康复医院治疗,间歇性精神病;案例八,阿珍(化名)多地医治后,回家继续巩固治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例九,白某,有精神疾病,曾被带到医院就医;案例十,何某,1991年开始就诊并长期服药、复诊。众多接受过治疗的精神病人,仍然实施严重暴力行为,一方面,不得不令人对精神病人家属自行治疗的担忧;另一方面,也让我们对精神病治疗水平的担忧。既然精神病人家属出于亲情关爱的治疗模式尚不如人意,那么,法院决定的强制医疗模式,在家庭亲人相伴、亲情感化等方面明显不如前者的情况下,其实施效果又能好多少?

可见,对于上述案例中诸多接受过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将不得不因下列现实,而面临严重萎缩的局面。

其一,多数精神病人或许终生难以治愈,其社会危害性也将被大大延长。况且,在治疗期间,极端情况下,也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如,2013年7月5日,在广西藤县第三人民医院,就发生了42名精神病人集体暴力脱逃的事件。[92]因而,上述案件中精神病患者,即便被法院决定实施强制医疗,其危害性仍不可忽视。办案机关在适用和解除强制医疗程序中,又往往面临以下难题:

一方面,不能排除某些被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极力要求解除强制医疗,由其自身看管和治疗。如,“2013年4月2日,北京首例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庭审中,实施危害行为精神病人患者宋某的法定代理人承认宋某的病情,以及其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但提出:我们有条件治疗、看护宋某,并保证宋某不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宋某于2007年2月即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无明显好转。2012年1月至10月连续多次发生无故辱骂、殴打他人的情况。2012年11月30日,宋某又在北京地铁站内,毫无缘由和征兆,突然将李某推下站台,致李某被列车碾轧。”[93]因此,强制医疗机构以及法院在办理适用和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时,必须特别慎重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否则,又将酿成悲剧。

另一方面,相对于大量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我国目前精神病治疗资源极度缺乏。“‘一床难求’是重症精神病人经常面临的难题。全国的精神科床位数是每万人1.58张,即使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北京,病床的缺口也达6千张。医疗资源的不足,导致许多需要住院的精神患者‘堵塞’在病房之外。”“据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5月数据,北京已有15万重症精神病患,急需住院的病人约1.5万人。北京精神科开放病床约9000张,病床的缺口约6000。精神科床位数每万人超过4张。全国的比例更为悬殊。2012年数据显示,中国已有1亿多名各类精神障碍患者,重症约1600万人,精神科床位数是每万人1.58张。”[94]可见,即便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办案机关也不得不面临现实中医疗资源匮乏的挑战。实践中,多数精神病人由其家属看管和治疗,甚至被流落街头的现象,无从责难。严格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确可以防止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但是,必将导致其他急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难以控制。(www.xing528.com)

其二,“精神疾病的复发率非常高,且‘根治’很困难”,[95]一定程度加剧了精神治疗资源的不足,结果,许多需要住院的精神患者被“堵塞”在病房之外。对于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案发初期,通常是选择将疑似精神病人送交精神病医院,一方面,出于精神病诊断以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够达到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效果,避免自行采取该措施的困境。然而,面对精神病医院“一床难求”的现实,公安机关又不得不“慎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留下风险防范的隐患。如,上述案例三中的刘某,10年前杀害一人,且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却被释放,致使10年后又杀害2人。

其三,“由于目前普遍呈现的精神病治疗后期康复体系的不健全,又造成很多患者反复住院,精神病院成为患者们难以走出的‘旋转门’。”“‘旋转门’现象的成因首先是疾病本身的特性,大多数双向情感障碍的病患,即便是出院,也需要服药、定期看门诊复查、调药,以避免病情复发或恶化。”[96]因此,对于上述接受过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不得不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坚持长期强制治疗,但又将阻碍下一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患者;要么及时解除强制医疗,但又不得不面临再次犯案的危险。可见,“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除了受适用条件或范围的限制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精神病难以根治,以及治疗资源匮乏等现实因素的影响。

其四,“开放式治疗”日益成为根治精神病患者的必然选择情形下,强制医疗模式显然只对于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愿意、不能监护时,具有发挥社会防卫功能的优势。“开放式治疗”模式要求:“住院患者经过医生评估达到稳定阶段后,即可入住开放式病房。病人除治疗时间须回到病区,其他时间可在医院内自由活动。同时,还将设置一定数量的家庭病房,家属可陪伴治疗,在让患者在出院前提前感受家庭氛围,有利于和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活动半径的扩大将有利于病人解除心理上的束缚,在开放病房,患者可以自己安排自己的时间和生活,有利于他身心恢复和出院后恢复社会功能。”[97]

可见,增加精神病治疗资源投入,是“强制医疗程序”发挥功效不过逾越的前提;在精神病人多元化治疗模式中,强制医疗适用与解除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更应当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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