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安机关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定机关,也是介入和办理此类案件的首要主体,负有法定职责。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是解决上述公安执法难题的关键。以下将以“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为主旨,围绕表格中列举的有关内容,破解公安机关办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案件的难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刑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分别就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作了相应规定。从规范内容上看,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规范,在危害行为主体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认定、已实施行为危害性、预期行为危害性以及公安执法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具体参见下表:
续表
从表中可见,从规范数量上看,《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针对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规定较少,仅有1个条款涉及;《精神卫生法》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相对稍多,涉及2个以上条款。从规范内容上看,“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规范在“危害行为主体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认定”“已实施行为危害性”“预期行为危害性”以及“公安执法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www.xing528.com)
公安机关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定机关,也是介入和办理此类案件的首要主体,负有法定职责。实践中,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将面临如下难题: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按照其他有关程序或措施办理?如果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是否需要与其他程序或措施协调、衔接?如何协调、衔接?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是解决上述公安执法难题的关键。以下将以“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为主旨,围绕表格中列举的有关内容,破解公安机关办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案件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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