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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强制性原则及其在强制医疗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②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强制性规定。[17]强制医疗不是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该措施形式上虽然剥夺了其人身自由,但并不是一种惩罚。强制医疗机构的两项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防止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强制性原则及其在强制医疗中的应用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要求较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一旦在发现有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不得自由裁量或犹豫,必须履行职责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及时分流诉讼,防止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涉案,而导致的程序错位,减少错案。

(2)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检察院积极参与强制医疗程序,履行两项职责:①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书;②防止公安机关遗漏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就应当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不得自由裁量或犹豫。(www.xing528.com)

(3)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在以下方面不得违反规定:①对审判组织的强制性要求,只要涉及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就“应当组成合议庭”。②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强制性规定。庭审前,法院必须履行两项通知义务:“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6]法院如果违反该规定将会导致该审理程序无效。③对审理期限的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且没有赋予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任何法定理由。防止诉讼拖延,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医疗。

(4)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两项职责,不得拖延,不得推诿:①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②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17]强制医疗不是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该措施形式上虽然剥夺了其人身自由,但并不是一种惩罚。强制医疗机构的两项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防止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一旦强制医疗的条件消失,强制医疗机构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定期诊断评估是为了及时发现强制医疗条件是否消失;及时解除是为了防止错误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强制医疗机构在履行此两项职责时,均不拥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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