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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国际合作机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置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判的程序,并引入犯罪收益资产分享机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没收执法司法合作。两者针对的没收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与犯罪有密切联系、性质违法的财产,后者针对的是罪犯的合法财产。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

完善刑事国际合作机制

设置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判的程序,并引入犯罪收益资产分享机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没收执法司法合作。

[1]直接追回机制是由犯罪资产来源国通过在犯罪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追回犯罪资产。间接追回机制是指犯罪资产来源国通过其国内法律程序发布没收令,并请求犯罪资产所在国承认和执行其没收令来追回犯罪资产,或由犯罪资产所在国通过其本国法律程序对犯罪资产进行没收后再予以返还。

[2]《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为特别没收,刑罚制度中规定的没收财产刑为一般没收。两者针对的没收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与犯罪有密切联系、性质违法的财产,后者针对的是罪犯的合法财产。

[4]《公安机关规定》第3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高检规则》第523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前两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5]《公安机关规定》第328条、《高检规则》第534条。

[6]《高检规则》第537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7]《高检规则》第5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 5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
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高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521条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8]对于证据的种类,学界尚有分歧。

[9]根据《高检规则》第528条、《高法解释》第510条关于需要审查内容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案件需要证据的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事实情况、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程序法实事则包括受案依据事实、管辖依据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事实、违法所得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公告情况等。

[10]参见2014年3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1]参见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2]参见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周强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3]最高检表示,2015年将积极探索启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全面收集证实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猎狐2015’启动追逃追赃并重”,载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401/13598742_0.shtml,2015年4月1日访问。

[14]目前我国采用的五种追赃方式分别是: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中纪委网站揭秘国际追逃追赃9种方式”,载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3-17/7137037.shtml,2015年4月1日访问。

[15]刘中欣:“海外追赃不能忽视法律衔接”,载http://news.hexun.com/2015-03-31/174583755.html,2015年4月1日访问。

[16]“最高检挂牌督办10起违法所得没收案件5起已申请法院审理”,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xwzx/content/2015-01/19/content_5932962.htm?node=53628,2015年4月1日访问。

[17]“没收潜逃贪官违法所得首案开庭”,载《北京晚报》,2014年8月29日。

[18]赵铁龙、姚晓滨、金荣宇、邵小桐:“鞍山办理首例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案件”,载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20141105142220462,2015年4月1日访问。

[19]马超、顾建兵:“江苏宣判‘没收死亡嫌疑人违法所得案’”,载《法制日报》2015年1月26日,第8版。

[20]“海南检察成功办理首例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件”,载http://peace.hainan.gov.cn/contents/20/15870.html,2015年4月1日访问。

[21]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法学》2015年第13期。

[22]参见陈雷在2014年11月4日“中法刑事司法协助”研讨会上所作题为《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报告内容。(www.xing528.com)

[23]刘文峰:“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困境与破解”,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4]赵铁龙、姚晓滨、金荣宇、邵小桐:“鞍山办理首例没收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案件”,载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20141105142220462,2015年4月1日访问。

[25]马超、顾建兵:“江苏宣判‘没收死亡嫌疑人违法所得案’”,载《法制日报》2015年1月26日,第8版。

[26]“海南检察成功办理首例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件”,载http://peace.hainan.gov.cn/contents/20/15870.html,2015年4月1日访问。

[27]“‘猎狐2015’启动追逃追赃并重”,载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401/13598742_0.shtml,2015年4月2日访问。

[28]两类犯罪指立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适用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29]“海外追贪:抓获1万多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载http://news.qq.com/a/20120604/000905_2.htm,2014年4月9日访问。

[30]“2012年恐怖袭击遇难者超1.5万人逾8千起恐袭”,载http://www.xj.chinanews.com/html/V50/2013/10/30/6464583.htm,2014年4月9日访问。

[31]李琪:“中亚地区安全化矩阵中的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问题”,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2期。

[32]“中央民大教师涉嫌分裂国家煽动‘推翻政府’”,载http://news.qq.com/a/20140126/001432.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2014年4月9日访问。

[33]2011年9月,上述十省(市)被中央确定为开展省级追逃防逃协调机制试点省份。“我国5年抓获外逃贪官76人”,载http://news.sina.com.cn/o/2012-11-06/084025518792.shtml,2014年4月9日访问。

[34]比较严重的有1997年初的伊宁暴力事件、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发生的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2013年6月28日新疆和田县事件、2012年6月29日的新疆和田劫机事件、2013年7月18日同样是发生在新疆和田的7·18攻击基层政法机关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等。

[35]“发改委通报刘铁男涉案金额超1.5亿”,载http://other.caixin.com/2013-08-16/1005704 52.html,2014年4月9日访问。

[36]“东莞‘裸官’涉贪1.7亿创新高仕途曾被看好”,载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1012/c1004-23172268.html,2014年4月9日访问。

[37]“滞留境外贪腐官员携资金不下万亿,国企为潜逃重灾区”,载http://finance.ifeng.com/news/hqcj/20120605/6561788.shtml,2014年4月9日访问。

[38]黄风:“关于美国追缴犯罪所得及相关国际合作制度的考察”,载《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页。

[39]郞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359页。

[40]张磊、梁文钧、罗海珊译:《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41]郞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359~360页。

[42]何帆:《刑事没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43]国外的犯罪收益没收法,一般包括定罪没收、未定罪没收及其简易没收措施和程序,但根据我国当前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状况,确立三种独立的没收程序并不现实。因此,笔者主张对当前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改造,建立更具独立性的未定罪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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