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状况不佳,也与目前我国没收执法力量分散、缺乏综合协调机制,办案人员缺乏关于财产调查及国际没收合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关,还与当前的办案经费保障机制难以负担没收的高额成本,没收执法司法激励机制不完善等有很大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当前我国围绕刑事定罪构建的一系列执法办案机制难以适应没收办案的新需求,在“人、财、物”保障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1)缺少上下贯通、指挥有力的综合协调机制。犯罪收益独立没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涉及国内与国外的问题,也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不仅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的执法司法行动,也需要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税务、工商、海关、银行、证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不仅需要中央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还需要中央和地方上下之间的顺畅互动。如在省、市两级建立追赃协调机制十分重要,许多犯罪收益没收案件的没收对象在境外,但基础工作却在境内。其中,对外逃人员和转移资金的信息统计和管理防范工作,又是基础中的基础。目前,中央已经提出了建立省级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和动态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要求各地对犯罪嫌疑人外逃情况要做到及时发现、立即报告、实时更新信息。但由于这一协调机制的建立涉及多个部门,在职权划分和分工上容易出现掣肘现象。因此,建立上下协调、指挥有力、办事高效的犯罪收益没收综合协调机制,仍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长期努力的目标。
(2)缺乏充足可靠的办案经费保障机制。除办案周期漫长外,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在证据收集上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侦查技术的要求高,并往往需要经历繁杂的国际司法协助,也使办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比普通刑事案件付出的办案成本更高。如在收集证据上,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侦查机关难以从口供中获取线索,只能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难度加大。而且,对于恐怖等有组织犯罪,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往往需要借助电子监听、卧底侦查等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组织专门的侦查队伍长期“经营”才能胜任。而目前各地警力普遍紧张,公安机关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检察院、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缺少专门的人力保障。再者,对于已经将违法所得或涉案资产转移境外的,特别是几经变换资产方式和国别的案件,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进行取证、文书送达、对犯罪资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等,才能推进程序进行,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因此,对于恐怖活动、贪污贿赂大要案,考虑到其办案难度巨大且需要极高的办案成本,公安司法机关往往宁愿将此类案件暂时“搁置”,也不愿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缺少违法所得没收办案的考核激励机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现行业绩考核体系普遍有着强烈的“重人轻物”倾向,如对侦查工作的考核,极为强调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实践中,只有抓到了犯罪嫌疑人,案件才算告破,否则该案件一般成为长期“挂”而未结的悬案,并影响业绩考核。而相对于“抓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指向的“赃款赃物处理”在考核中长期处于附属地位,往往只是“软指标”,并不直接影响业绩考核。当然,对于传统犯罪来讲,重视抓获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错,但对于以庞大犯罪资产作为犯罪能力或者犯罪通常会产生巨大犯罪收益的恐怖活动、洗钱、腐败、毒品、走私等严重犯罪来讲,轻视对犯罪收益和资产等违法所得的处理,往往会导致打击犯罪不力、难以根除犯罪的不利后果。(www.xing528.com)
以年度为单位的考核期间也是制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要原因。现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考核一般以年为周期,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当年结案,常常会有年底突击办案的现象。但根据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在时间跨度上极具特殊性,如要求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缉1年后才能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入审判阶段后,还要有6个月的公告期限;再加上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法院的审理期限,案件完成一审程序往往需要跨1到2个年度。如果再加上二审、再审程序,时间会更长。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办理的跨年度性与现有考核以年度为周期的做法存在矛盾,在以办结案件数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现有考核框架中,历时漫长、见效缓慢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很难让办案机关产生启动该程序的冲动。而且,根据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是否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侦查机关是享有极大裁量权的。因此,对于这类“长期难以出手”、甚至影响考核的案件,办案机关必然缺乏积极性。由此,在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高发地区,违法所得没收办案数量不高也就不难理解。
(4)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难以满足办案要求。犯罪收益独立没收案件的办理工作具有高难度的特点。这一特点来自于该类案件的自身特性:一是该类案件多是在被告不在案、对被告人未定罪情况下完成的,因此在证据的使用上会大量采用间接证据。由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和犯罪得越来越隐蔽化,当前犯罪收益资产的转移多非简单的“携款外逃”模式,而多是利用现代金融业和企业制度进行犯罪资产的跨境转移。如通过空壳公司、地下钱庄,甚至合法的商业银行,通过海外投资、技术移民、虚假交易等形式进行洗钱,或者综合利用上述多种手段转移犯罪资产,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资产的追踪、调查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二是此类案件多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跨国没收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需要办案人员了解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制度。而目前国内的公安、检察、法院和纪检队伍普遍缺乏现代金融、国际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办案人员对现代金融业、国际公约、相关国外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对于没收案件中遇到的各类专业问题、司法协助问题、国外法律制度适用问题存在畏难情绪,难以快速地胜任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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