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了解的情况分析,笔者还发现当前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司法状况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亦不相符。如,当前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表现出涉案犯罪嫌疑人层级高、数额大等特点。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2013年前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3 163件,涉案人数18 616人,涉案总金额31.1亿元。一批地厅级、甚至省部级干部被立案侦查,如近期曝出的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贪腐案,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35]广东省东莞市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涉嫌贪腐案,涉案金额约高达1.7亿元。[36]并存在着一批涉案金额大、长期潜逃境外的高级别官员案件。这方面的公开数据有: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公安部2004年统计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逾700亿元;审计署发布的截至2006年5月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认为,截至2013年外逃官员保守估计仍有近万名,携带金额约1万亿元。[37]虽然这些数据并不统一,但可以确定的是外逃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涉案资产数额是庞大的,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有其广阔空间。
但从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上述犯罪趋势并不相符。相反,在公开收集的对贪污贿赂犯罪申请没收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级别普遍较低,缺少对厅级以上官员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例。另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也存在涉案金额较小的现象,没有超亿元的案件,超千万的案件不多,多是涉案金额几百万元的案件。这种情况与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形势不相称,也与其他国家相关司法实践形成较大反差。如美国设有针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程序,其适用范围相对广泛,没收资产的数额也十分巨大。据美国司法部刑事局“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官员介绍,2006年以前每年平均有6亿美元的被没收资金划入司法部的资产没收基金账户,2006年被没收的资产增至8亿美元,2007年约达12~14亿美元。[38]而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状况与两类犯罪的特点相悖,需要寻找其深层次的理念和制度原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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