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指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获取相关信息。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仅指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但是很多规定都是知情权的内容。如《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向当事人告知权利的规定,就是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纵观《刑事诉讼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内容并没有需要告知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但是,这些内容是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应当知道的内容。
关于在押人员的知情权,《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35.(1)囚犯入狱时应发给书面资料,载述有关同类囚犯待遇、监所的纪律要求、领取资料和提出申诉的规定办法等规章以及使囚犯明了其权利义务、适应监所生活的其他必要资料。(2)如果囚犯为文盲,应该口头传达上述资料。”“囚犯任何近亲死亡或病重时,应立即通知囚犯。近亲病情严重时,如果情况许可,囚犯应准随时单独或在护送之下前往访问。”这是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知情权的规定,监管部门通过向在押人员发放书面资料的形式,将知情权的内容告知在押人员。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不仅规定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知情权,也规定了其亲属等的知情权。“当在押人员死亡、病重、重伤或移送一个机构接受精神治疗时,羁押机构的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在押人员的配偶或其最近亲属,在任何情况下,应通知在押人员事先指定的其他任何人。”[1]当在押人员被监禁或移往另一监所,有权立刻通知其亲属。
结合联合国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知情权的司法准则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押人员应当享有以下方面的知情权,看守所应当给予保障。
首先,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入所羁押时,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及其救济渠道,以及羁押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在押人员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和羁押期间的待遇等情况熟知了解后,不必因为担心而烦恼,有利于监室的稳定。
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等情况,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也应当享有知情权。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等情况,应当在看守所接待大厅等适当的场所进行宣传,使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能够了解,消除在押人员近亲属的担心和疑虑,避免因不了解而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状况产生误解。
其次,看守所应当告知在押人员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诉讼进程。在押人员在看守所中度日如年、心情烦躁是可想而知的;对自己所处的诉讼阶段和将要经历的程序不得而知,又加剧了其不安的情绪,成为监室安全的潜在威胁。司法实践中,在押人员根据羁押的时间来推断自己所处的诉讼阶段,但往往不能准确做出判断。如侦查机关在羁押期限临界届满侦查终结,将案件送交本单位相关部门统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本单位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可能就超出了侦查羁押期限。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个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限,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一般不把其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案件在不同机关之间的移送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会延长羁押期限,也使得在押人员无法准确判断所处的诉讼阶段。另外,在刑事诉讼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形,在押人员无从知晓,通过会见律师也无法了解。(www.xing528.com)
因此,当在押人员依法变更诉讼程序时,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看守所应当办理换押手续,并通知在押人员。对于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虽然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在办案机关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后,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当羁押期限临界或者届满时,看守所不仅应当通知和提醒办案机关,也应当告知在押人员。
最后,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的知情权也应当给予保障。在押人员被羁押以后,除了本人外,受到影响的就是其近亲属。因此,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被羁押以后,通知其近亲属。按照公安部监所管理部门2010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建立看守所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的通知》,“为充分保证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看守所应当加强与在押人员家属的联系与沟通。”这主要是指在押人员身患疾病的情况,出于人道主义,看守所应当通知在押人员的亲属,向其报告情况。
一般情况下,患有疾病的在押人员被收押以后,主管民警或者医生应当负责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有无病史、有无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等,以便采取治疗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按照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对于在押人员,无论是刑满释放还是无罪释放,看守所应当在释放之前通知其近亲属,以便及时安排迎接。这一方面保障了在押人员的知情权,同时使得看守所能够当面将释放人员交给其近亲属,避免发生意外情况。实践中,有的在押人员被释放前没有通知其近亲属,释放后未回家也未与亲属联系,其近亲属向看守所要人,导致看守所非常被动,为了避免家属上访,给予一定金钱予以补偿安抚,增加了执法成本。
[1]见《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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