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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的检举、自首权利及保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押人员通过检举、自首,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对犯罪的追究和提高诉讼效率。检举、自首是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看守所必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对于书面检举、自首的,应当及时予以接受、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转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属实的,看守所应当将结果告知举报、自首的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的检举、自首权利及保障

在押人员通过检举、自首,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对犯罪的追究和提高诉讼效率。检举、自首是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看守所必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看守所应当给予积极肯定。

对于书面检举、自首的,应当及时予以接受、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转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属实的,看守所应当将结果告知举报、自首的在押人员。

对于口头进行检举、自首的,监管民警应当制作询问或者讯问笔录,并由在押人员确认后,进行登记,并将笔录材料连同说明材料及时转给有关部门。看守所监管民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检举、自首材料,都应当及时接受、登记、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

检举、自首是在押人员的自愿主动行为,可能在看守所的感化教育、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情形下作出,也可能自己是真心悔过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而检举、自首,抑或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理等情形做出。但是,笔者认为看守所不应该为了深挖犯罪,促使在押人员检举、自首,这种做法容易侵犯在押人员的权利,也容易导致在押人员为了获得犯罪线索,而掠夺他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机会。司法实践中,有的在押人员为了获得举报的线索不择手段,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掠夺他人获知的犯罪线索,甚至诬陷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此来获得减刑。

为了保障在押人员举报、自首的权利能够及时实现,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入所时告知具有举报、自首的权利,并应当保障举报、自首的渠道畅通,既要保证在押人员能够及时顺利地告知要举报或者自首,同时又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所知晓。看守所中在押人员生活在集体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暴露在其他在押人员的视线之下,根本没有隐私可言;如果在押人员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举报、自首,就会被其他在押人员所知晓。因此,可以进行选择性处理,在押人员既可以自行书写举报、自首材料,也可以只提出约谈的要求。(www.xing528.com)

监室中控告、举报箱设置位置,便于在押人员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同时在押人员可以通过只写“约谈监管民警或者驻所检察官”及署名,表明有诉求需要向看守所表达。

控告、检举箱可以采取移动式的,需要开箱取材料时,将箱取下拿到监室之外,打开取得材料后再放回监室的固定位置上用锁具固定。看守所监管民警应当会同驻所检察官每天早上开始工作之后,取箱、共同开箱拿取举报、自首材料,或者要求约谈材料。之所以主张一同开启举报箱,原因在于在押人员举报的对象可能是监管民警。

要求约谈的举报、自首的在押人员,根据要求约谈的对象,分别由监管民警或者驻所检察官对在押人员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和内容应当详细询问和记录,并由举报、自首的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对于在押人员要求自行书写举报信、自首书的,应当允许;看守所监管民警或者驻所检察官也可以要求在押人员自行书写举报、自首材料。

看守所制作完举报、自首笔录或者收到举报、自首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材料转交结果告知举报、自首的在押人员;在押人员举报、自首的行为,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作为在押人员量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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