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中在押人员,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是人格尊严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要得到保障;在押人员所享有的权利被侵犯,有权控告和申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受到办案部门的侵犯,可以进行控告和申诉,也可以由律师在会见后代为进行控告和申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③有权申请回避;④有权进行辩护;⑤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⑥有权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⑦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⑧有权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⑨有权参加法庭审判;⑩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11有权做最后的陈述;○12上诉权;○13有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遭到了办案机关的侵犯,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进行控告和申诉时,给予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导。在押人员也可以通过律师代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二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看守所的侵犯以及受到同室在押人员的侵犯,而进行的控告和申诉。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发的《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明确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②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③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④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⑤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⑥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⑦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⑧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⑨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⑩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12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在押人员的上述权利,看守所应当给予保障;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押人员可以监管民警进行控告和申诉,也可以通过看守所的投诉机制向驻所检察人员进行控告和申诉;也可以在律师会见时,由律师代为进行控告和申诉。(www.xing528.com)
三是在押人员在看守所中受到了处罚,对所受处罚不服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可能受到看守所的处罚,对于这种处罚是否合法和正当,受到处罚的在押人员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押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①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②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③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④故意损坏公物的;⑤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⑥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⑦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⑧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⑨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上述处罚是否合法与正当,作为被处罚的在押人员有权予以申诉和控告;另外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违规使用的手铐、脚镣、警绳械具的,在押人员也有权控告和申诉。
在押人员的控告和申诉权利的行使,需要看守所予以保障。在在押人员入所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保护的途径。司法实践中,有些看守所实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来解决在押人员的权利受损时投诉渠道问题。通过在看守所接待大厅、接待室及监室内放置纸、笔和各类投诉申请表,方便在押人员亲属或者律师书写投诉。同时,在接待大厅、接待室明显位置放置所长信箱和检察官信箱,在监室内不会引起注意的位置设立所长信箱与检察官信箱,方便投诉。投诉信箱应当每天查看,发现有投诉信的,看守所所长或者检察官应当及时约见和解决。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践证明,其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需要加以完善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并加以实施。同时,还应当建立与特邀监督员的约见制度,在押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看守所与特邀监督员进行联系,进行投诉。在押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律师代为进行控告和申诉。在押人员可能出于对看守所或者驻所检察官的不信任,或者对看守所或者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只能通过辩护律师进行控告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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