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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的合理放宽适用条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笔者主张进一步放宽,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形。如根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40条第2项的规定,非法行为收益的民事追缴程序适用于任何财产,且不论该财产是否为其他针对刑事违法行为所提起诉讼之标的。[29]根据其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18条第1款、第335条第4款的规定,当检察官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实施了某些犯罪,即可针对相关财产向法庭申请签发限制令。

对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的合理放宽适用条件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笔者主张进一步放宽,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形。从长远来说,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设立相对独立的民事追缴或没收程序,对犯罪收益及其他涉案财产加以没收,而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逃匿或者死亡作为限制。民事追缴程序的最大特点是只针对物,不针对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只要能证明财产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足够的联系,即可对该财产提起民事追缴程序。相应地,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提起、被告人是否定罪也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犯罪行为人不知所踪或者已经死亡,仍可对该财产进行追缴。[28]

从法理上来看,对违法所得以及相关涉案财产加以没收,其本质上并不是对特定的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处罚,其并不剥夺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而只是对犯罪收益或犯罪工具等财物进行追缴,因此对物的处理与对人的诉讼并不必然要求合并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通过正常的追诉和审判程序对人和物一并处理,当然有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公正处理,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以至于无法或者没有必要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能够查清的,独立地对犯罪收益或犯罪工具等相关财物进行处理,将及时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链,削弱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的犯罪能力,防止其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或使恐怖活动升级。(www.xing528.com)

在此方面,其他国家也有相应规定。如根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40条第2项的规定,非法行为收益的民事追缴程序适用于任何财产(包括现金),且不论该财产是否为其他针对刑事违法行为所提起诉讼之标的。再如,在澳大利亚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程序中,法庭签发的没收令可以不以对有关人员的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甚至可以在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独立地签发没收令。[29]根据其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18条第1款、第335条第4款的规定,当检察官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实施了某些犯罪,即可针对相关财产向法庭申请签发限制令。甚至只要能确定某一犯罪已经发生,即使犯罪嫌疑人是谁尚未确定,检察官也可以针对该犯罪的收益申请法庭签发限制令。这些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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