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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程序缺失问题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公安机关规定》赋予公安机关调查权,但并未对调查的具体程序进行全面规定。从《公安机关规定》第328条第2款来看,仅仅是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调查程序缺失问题的研究成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没收程序中的调查权并未涉及,但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应当说,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下,赋予公安机关调查权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存在法定情形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而根据《高检规则》第528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意见书中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情况下,上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然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进行侦查而获得,然而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作撤销案件的处理,这时无法继续进行侦查,因此必须额外赋予公安机关调查权,以便其能够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财物的情况。据此而言,上述规定具有合理性。

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公安机关规定》赋予公安机关调查权,但并未对调查的具体程序进行全面规定。从《公安机关规定》第328条第2款来看,仅仅是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但对于调查犯罪事实及其违法所得以及涉案财产而言,仅有这些措施显然是不够的。那么,还能不能采用其他措施呢?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可以“依法”适用查封、扣押、查询、冻结,但是这里的“法”是指什么法呢?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立案之后的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调查来说是否能适用呢?立法并未明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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