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辩护,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获得律师的帮助是被羁押人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恐怖活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应排除在外。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第12条即规定:应保证根据本公约被羁押、对其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提起诉讼的任何人,获得公平待遇,包括享有符合该人所在国法律和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适用法规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保障。据此,“各国多数选择对被羁押者权利行使增加限制或延后进行,而非完全取消被羁押者的各项权利。”[12]就辩护律师会见权而言,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以外,[13]绝大多数国家对恐怖活动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都只是进行了限制,而未予以剥夺。如在英国,尽管根据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附件八第8条第1款的规定,适格官员有权在法定情形下批准延迟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其第2款同时规定,在羁押期限截止前,必须允许被羁押人会见律师,行使向律师咨询的权利。再如法国,其没有规定不许可会见的法定情形,而是直接推迟了恐怖活动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时间。根据法国2004年3月9日第2004-204号法律,自拘留开始,犯罪嫌疑人即可以请求与其律师交谈。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涉嫌有组织的团伙实施的绑架与非法拘禁之重罪与轻罪、严重的淫媒牟利之重罪与轻罪、有组织团伙实施的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以特定目的实施的坏人结社罪而受到拘留的,只能在拘留后的时间超过48小时才能与律师交谈;如果是因为毒品走私之重罪或轻罪、恐怖活动之重罪与轻罪而受到拘留的,只能在受到拘留72小时后才能与律师交谈。而法国2006年《反恐怖主义、安全与边境管制法》则进一步推迟了被羁押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时间。该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拘留后第96小时和第120小时结束后,被决定延长拘留的人才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与律师交谈。
在我国,加强人权保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旨之一。在此背景下,对恐怖活动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理应是较之普通案件作适当限制,而不应完全剥夺。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同时也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高检规则》对此也作了进一步细化。但同时,该规则第46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值得借鉴。考虑到恐怖活动案件的特殊性,可以规定,在恐怖活动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