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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构成恐怖活动罪名-《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必然构成恐怖活动的罪名,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此类罪名,即可认定该案属于恐怖活动案件范围。具体而言,从《刑法》相关规定来看,上述犯罪完全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

必然构成恐怖活动罪名-《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所谓必然构成恐怖活动的罪名,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此类罪名,即可认定该案属于恐怖活动案件范围。结合《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类犯罪主要包括: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②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③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④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⑤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五);⑦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⑧洗钱罪(仅限以恐怖活动犯罪为上游犯罪)(《刑法》第191条)。

具体而言,从《刑法》相关规定来看,上述犯罪完全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另外,从立法背景来看,上述犯罪均与反恐怖工作具有紧密联系。根据相关修法文件,1997年,鉴于“有些地方已经出现有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危害很大。为了有力地打击这种犯罪”,[8]《刑法》新增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9]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并将恐怖活动犯罪补充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14年,出于“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10]的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罪名,同时还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成为“帮助恐怖活动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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