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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困境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2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规定》即参照此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界定。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更为复杂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从上述立法对恐怖活动内涵的界定来看,认定恐怖活动的重要标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恐怖活动犯罪的外延或者范围的不确定将可能使刑事诉讼陷于打击不力与保障不足的双重危机之中。

刑事诉讼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困境分析

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长期以来欠缺明确的界定,直至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反恐决定》),才第一次明确了恐怖活动的内涵。根据《反恐决定》第2条第1款,“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应当说,上述定义不仅有助于澄清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的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的争议,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重要指引。2012年12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规定》即参照此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界定。[3]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与“恐怖活动”的概念作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①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④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动。”与《反恐决定》的相关规定相比,《反恐怖主义法》不仅对恐怖活动的内涵进行了修订,而且对其外延进行了列举,这无疑有助于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识别和认定。

然而,从诉讼实践的角度来看,上述规定虽然对恐怖活动的外延进行了列举,但列举法固有不周延的不足,这也是《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2款第5项规定“其他恐怖活动”这一兜底条款的原因。那么,除了明确列举的恐怖活动外,还有哪些活动也属于恐怖活动的范围呢?这一点并不明确。就此而言,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仍然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具体案件的认定,并对是否适用特殊程序带来阻碍。也就是说,恐怖活动犯罪是一个类罪名,而非具体罪名。但与其他标准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4]相比,其又存在明显不同。对于后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包含一系列具体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了这些具体罪名,即可认定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可适用特殊程序;而前者则不然,我国刑法没有圈定特定的具体罪名专属于恐怖活动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相关罪名,但对其是否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并适用特殊程序,仍要由办案人员结合相关规定,特别是恐怖活动的内涵来加以判断。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更为复杂的一个方面。(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从上述立法对恐怖活动内涵的界定来看,认定恐怖活动的重要标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目的”。“恐怖活动的特点主要是由其主观要素决定的,因为无论从行为的主体、客观表现形式还是从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角度,都很难找出恐怖活动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般刑事犯罪之间的根本区别。”[5]然而,对于“何为‘社会恐慌’,《反恐决定》并没有明确,使得《反恐决定》草案在讨论时候就引起了争议。”[6]在此方面,《反恐怖主义法》也未进一步明确。而从诉讼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往往是查证时最难确定的,特别是在侦查的初期阶段。

恐怖活动犯罪的外延或者范围的不确定将可能使刑事诉讼陷于打击不力与保障不足的双重危机之中。一方面,对本应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如果被办案人员排除在外,没有适用相关特殊程序,将影响对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和审判,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另一方面,对本不属于恐怖活动的普通刑事案件,如果被办案人员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并适用相关特殊程序,将使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侵害其合法权益。此外,还不排除个别办案人员滥用权力,有意以涉嫌恐怖活动犯罪为由对普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特殊程序,以达到限制其诉讼权利的目的,如此将危害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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