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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刑事法庭规定的混合式分析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理论上的应然分析及实践中实然运行下,两种模式及其中法官角色的绝对差别已经不那么明显,兼容两者的混合式就在有的国家以及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身上体现。以国际刑事法庭的规定为据,其试图将双方的活动和司法的责任整合在一起。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程序与证据规则肯定了法官部分主动式职权,“对询问证人和举证的方式和顺序行使控制以便有效查明事实;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

基于国际刑事法庭规定的混合式分析法

既然理论上的应然分析及实践中实然运行下,两种模式及其中法官角色的绝对差别已经不那么明显,兼容两者的混合式就在有的国家以及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身上体现。以国际刑事法庭的规定为据,其试图将双方的活动和司法的责任(judicial responsibility)整合在一起。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程序与证据规则肯定了法官部分主动式职权,“对询问证人和举证的方式和顺序行使控制以便有效查明事实(ascertainmentof the truth);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170]同时该规则还允许法官命令任何一方附加提供证据、保留法官自动(proprio motu)传唤证人并要求其出庭的职权。[171]显然,这些都是对法官消极被动行为方式局限性的突破。有学者甚至称其为发挥“法官主动性”(judicial activism)的空间。[172]

另外,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规约》(又称罗马规约)[173]及其相关规定中也有类似内容。如“对双方在法庭上出示及庭前收集的证据之外,法官可命令举证”;[174]同时法官有权在双方对证人交叉询问之前或之后发问。[175](www.xing528.com)

总结以上混合式模式法官庭审角色中职权范围,一般初始阶段在控方举证和辩方出示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不需从事示证活动。但法官有辅助性询问之权、甚至可主动行动传唤证据(call evidence sua sponte)。[176]可见,对审判结果所负责任被分配,法官也是事实认定中积极的参与者。[177]这些都和理论探讨部分被笔者称为法官的“审判职责”或“审理义务”的理念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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