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以上的讨论大部分基于对现实世界诉讼形态的人为主观划分。其意味着所谓的“审问制”也好、“对抗制”也罢,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抽象概括,并不是被归类于以上诉讼模式的国家,其审判程序及其中的法官角色会“水火不相容”、截然对立。近年来,国际上“已被广为接受的是,无论纠问式诉讼还是弹劾式诉讼都不是以 ‘纯粹形式’存在的……尤其是近几年,国际上有较多学者主张,西方的刑事程序已经达成某种融合,在这种情势下,具备一种背景传统的国家采用了其他传统国家的特色制度,这就使得两种制度之间的鸿沟不再像以前那样难以逾越”。[121]
其次,有学者从实践角度出发,认为审问制与对抗制体系之间的区分不总是清晰易辨的(clear-cut),并且常有争论。事实上,大多数国家能被描述为具有几乎是混合制度或者合成体系(mixed or hybrid systems)的特征。[122]以欧洲为例,其本土学者甚至认为欧洲之内没有任何一个刑事司法体系属于纯(pure)审问制或纯对抗制,却都在这个维度(dimension)之间的某处位置。这个维度的两端是西欧里最具审问式(inquisitorial)色彩的荷兰和最具控告式或弹劾式(accusatorial)色彩的英格兰、威尔士。[123]看来,我们通常认为的审问制代表德国,其法官恐怕不及荷兰的更能“审问”了。其原因可能与荷兰的法庭审判没有普通公民作为参审法官参与有关。事实上荷兰几乎是西方民主国家中唯一没有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124](www.xing528.com)
最后,即使延续这种所谓的区分,恐怕简单的“二分”也不能周延及穷尽世界范围内其他一些典型化的形态。如“二战”后日本对原来取经自法、德等国[125]的审问制诉讼模式进行改善,大量移植了美国的对抗制因素,但又没有完全舍弃旧有的制度。在保留法官的部分积极主动性职权基础之上,嫁接了美国法庭审判中当事人主义下法官的部分角色。同样的现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的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意大利也想结合自身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引入英美式的对抗制庭审模式。法官角色自然也较之前有所变动。世界范围内还有一些新近的司法改革,与法官角色相关的莫过于引入普通民众作为非职业裁判者。但几乎这些革新都没有完全套用审问制下的参审法官或对抗制下的陪审团制度。而且其自身的诉讼模式原本就不是纯粹的非此即彼,引入新的因素后更增强了“混合”的色彩。如在20世纪末直至21世纪初俄罗斯、欧洲大陆上具有欧陆法系传统的西班牙对陪审团制度的复兴。日本近年来付诸实施的被誉为“日本战后60年来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动作”[126]的裁判员制度。这一制度打破了日本法庭上专业法官垄断审判者角色的局面,民众作为裁判员将担负起与法官同样的职责。在亚洲,还有韩国正处于试验阶段的改革。2008年起对最严重性质的案件庭审中引进陪审团制度,但只是类似试点性质,陪审团的意见也暂时仅起到参考性作用,法官仍有最终的决定权。但“2012年韩国最高法院将对这几年他们实验的结果作出评估来决定韩国最终是采用英美的陪审团模式或是采用日本的混合法庭模式”。[127]总之,这些信息都在诠释着同一个关键词,即“混合式”。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包括法庭审判的方式、法官角色、公民参与裁判等问题恐怕不能简单被划分为泾渭分明的两种类型。反而各种不同的组合中却能找到共性化的因素。其中,法官角色也能被挖掘出普适化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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